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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誰承擔?團購糾紛中的這些法律問題要厘清

2022年05月13日09:33 | 來源:周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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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團購商品丟失、小區拒收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團購糾紛中的這些法律問題要厘清

  特殊時期,社區團購成為不少居民購買生活物資的重要渠道,但由此引發的消費投訴也層出不窮。

  團購的商品價格貴、團購成功卻沒收到貨、小區拒收申請退款卻遭遇阻礙……社區團購中的消費糾紛究竟該由誰負責?責任該如何劃分?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法律人士進行了釋疑。

  團購鏈接非商家官方渠道,高價誰負責?

  上個月閔行消保委接到一起消費投訴,反映商品團購價格比商家官網上價格過高的問題。

  原來,當天消費者許女士的微信群內發出了自熱盒飯盲盒(18盒)的群接龍購買鏈接,售價486元,其中90元為運費。但消費者通過淘寶官方旗艦店發現,該自熱盒飯一箱售價僅110元左右,認為價格過高進行了投訴。

  閔行區消保委聯系相關企業后,企業提出該鏈接並不是其官方渠道,相關問題應由私人團團長承擔。

  對此,上海浦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宋建認為,以上案例涉及銷售主體認定和特殊時期貨品價格漲幅認定標准兩個問題。首先,在企業表示購買鏈接與其無關的情況下,團購組織人(俗稱“團長”)需要証明其在整個採購環節中的身份,如果團長只是團購的組織者,團購的價格即企業的對外售價,此時團長只是團員的代理,應由企業承擔商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如果團長以較低價格從企業拿貨再以較高價格賣給團員,則團長相當於分別與企業和團員簽訂買賣合同,則團長應承擔其與團員之間的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責任。

  其次,關於價格漲幅認定,不宜直接以淘寶官方旗艦店所顯示的價格作為判斷依據,因為在特殊時期,生產、銷售、運輸等環節的成本都可能增加,因此價格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屬合理現象。

  宋建指出,判斷疫情防控期間“社區團購”價格是否合理合法,可以參照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分情況認定是否存在哄抬物價。

  商家員工確診陽性,團購商品可以退款嗎?

  消費者作為團長與供應商訂購面包133份,共計6380元,成團后已順利發貨並簽收。

  之后工廠員工核酸復測陽性,社區根據企業公眾號公告通知參加團購的居民進行銷毀,並按照次日發布的公告找經銷商退款。

  然而,經銷商卻要求團長回收可疑涉事面包才能退款。由於商品已經銷毀,經銷商又要求團長先行墊付資金退給參團居民,同時需提供100多位居民截圖憑証,經銷商才能拿著憑証去和廠家退款。

  對此,上海百林司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崖峰表示,首先,在企業工廠員工核酸復測陽性,且企業公眾號已發布公告的情況下,居民對團購的面包進行銷毀並無不當,但應當保留相應的証據。經銷商提出的收回可疑涉事面包才能退款的要求並不合理,要求團長先行墊資退費的要求也不合理。

  其次,團長作為團員的代理,有權利代表團員進行投訴。當然,如后期需要通過訴訟程序維權的話,則需要履行必要的書面委托程序,團長(或其他代理人)才能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團購丟件或者不讓進小區,誰來擔責?

  在團購相關消費糾紛中,商品丟失以及因為封控無法交接的投訴也較多。

  消費者王先生參加社區團購,購買的商品遲遲沒有收到,於是聯系團長。團長表示商品已經送到指定地點,也無法退費。

  還有消費者團購的保供套餐,由於物業和居委禁止小區團購,企業送到門口不能卸貨,又拉走了。后續聯系企業退費,但遭到拒絕。

  關於團購中丟件問題的責任承擔,宋建律師認為,這要看丟件是因為誰的過錯產生的,團長只是團購的組織者,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如果團長已盡到謹慎義務,非因團長過錯造成的丟件,不宜直接讓團長承擔責任。如果能夠找到責任方,則當然應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如果找不到責任方,應在團購成員范圍內協商處理為宜。

  至於因為物業或居委禁止團購產生的無法履約問題,則涉及到“社區團購”中優化組織管理的問題。體現為貨物到達小區而無法卸貨或無法繼續分發的情形。這種情形下,需要經營者與團購組織者共同配合解決,一方面經營者在開團前及發貨前需要與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確認小區門口是否可以卸貨﹔另一方面團購組織者需要事前與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確認卸貨后如何將貨物分發到居民手中,即“最后一百米”的分發問題。

  當然,由於當前的政策可能會因為疫情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如果因此造成貨到小區無法卸貨的話,不宜認定為某一方違約,應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團購合同。

  來源:周到上海 作者:李曉明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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