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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這5個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啟動

2023年02月20日16:04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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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示】普陀、虹口、閔行、嘉定、鬆江、青浦、奉賢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下周將啟動,來看申請流程→

此前,黃浦區、靜安區、徐匯區、楊浦區、寶山區、崇明區、金山區已公布2023年本市戶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滬籍第五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公告。

普陀區、虹口區、閔行區、嘉定區、鬆江區、青浦區、奉賢區也公布了本市戶籍第十一批次和非滬籍第五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公告。詳見↓

普陀區

咨詢受理時間

2023年2月21日-2023年3月17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雙休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道(鎮)受理場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對象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或女性年滿25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住房、戶口和婚姻狀況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止時點前溯計算。

非戶籍居民家庭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滬籍居民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証》且積分達到標准分值(120分)﹔

(二)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三)已婚﹔

(四)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受理事宜

(一)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單身人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申請人請攜帶本人身份証、家庭戶口簿、婚姻狀況証明、住房憑証(《房地產權証》等有效權屬憑証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証》)及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証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受理場所進行申請、預檢﹔非滬籍居民家庭申請人請攜帶本人身份証、家庭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証》及積分通知書、婚姻狀況証明、在提出申請前63個月內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工作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証、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証書等)等材料到符合非滬籍居民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一方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鎮)受理場所進行申請、預檢。

(三)通過預檢領取到《申請表》的家庭,請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所需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四)請申請家庭根據受理所在地街道(鎮)的安排進行申請、預檢,以保証受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注意事項

申請對象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含征收安置情況)、收入和財產(非滬籍申請對象還需申報居住証積分、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對象出具証明材料的,應當對証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受理地點及聯系方式

虹口區

咨詢受理時間

2023年2月21日至2022年3月17日(國定節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政策宣傳咨詢受理活動,具體安排詳見各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公告欄。

受理對象

本市戶籍家庭,請申請人代表或單身申請人在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非本市戶籍家庭,居住証持証人工作單位應當注冊在虹口區,且在本區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請到單位所在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受理地點及聯系方式

具體受理安排 ,由各街道另行制定。

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 3 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 2 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 15 平方米(含 15 平方米)。

4、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 7.2 萬元(含 7.2 萬元)、人均財產低於 18 萬元(含 18 萬元)﹔2 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 8.64 萬元(含 8.64 萬元)、人均財產低於 21.6 萬元(含 21.6 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 5 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6、列入區政府房屋征收(拆遷)范圍,且未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但獲得征收(拆遷)貨幣補償款未自行購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 喪偶、或者離婚滿 3 年的人士),男性年滿 28 周歲或女性年滿 25 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 2023年 12月 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証》且積分達到標准分值(120 分)﹔

2、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已婚﹔

4、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 5 年﹔

6、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 7.2 萬元(含 7.2 萬元)、人均財產低於 18 萬元(含 18 萬元)﹔2 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 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 8.64 萬元(含 8.64 萬元)、人均財產低於 21.6 萬元(含 21.6 萬元)。

7、申請人的年齡、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等年限以 2023 年 12月31 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閔行區

咨詢受理時間

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咨詢、申請受理(雙休日、節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上午8:30 ∼11:00,下午1:30 ∼ 4:00。

申請受理地點

各街鎮、莘庄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政策咨詢、申請受理)

【提示】

請有申請意願的家庭帶好身份証、戶口簿、房產証、上海市居住証等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本市戶籍)、單位注冊地(非滬籍)的街鎮、莘庄工業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咨詢、申請事宜。

上海市城鎮戶籍居民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二〇二三版)

申請人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証明材料的,應當對証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6、列入區政府房屋征收(拆遷)范圍,且未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但獲得征收(拆遷)貨幣補償款未自行購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或女性年滿25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調整部分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算方式的規定

1、適用對象: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有關規定,在同一戶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對象,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的,可以調整其住房面積核算方式:(1)具有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人士的一個家庭﹔(2)兩個及以上的家庭﹔(3)兩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4)一個及以上的家庭和一個及以上符合單身申請年齡條件的人士﹔(5)非夫妻異性成年人住在該家庭唯一居室內的。

2、核算方式:採取“先確定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計算申請對象住房建筑面積並扣減建筑面積后,再核算申請對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方式。其中,在計算申請對象的核定面積家庭成員人數時,應當先核減已經申請廉租住房、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家庭人數。

3、具體規定: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為2人的,扣減建筑面積10平方米﹔核定面積家庭人數為3人及以上的,扣減建筑面積15平方米。

三、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2、單身人士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3、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四、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人以及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請人之外,其他參與住房面積核查或經濟狀況核定的人員,下同)的身份証(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証等戶籍或居住証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狀況証明(原件及復印件),離婚的應提交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離婚協議書(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不動產權証書》、《房地產權証》等有效權屬憑証(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憑証》等有關憑証(原件及復印件)。原住房有征收(拆遷)安置情況的,應當在申請表中(家庭住房情況申報表)相應欄如實填報,並提供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証。

6、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証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長病假人員、內退人員、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人員及外地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從業人員收入証明》、工資發放憑証(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証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領取撫養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7、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証明:

(1)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車輛登記証、車輛行駛証及車輛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4)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不動產權屬憑証(不動產登記証、房屋所有權証、土地使用權証、宅基地証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5)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等關於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8、申請人或者需要核定經濟狀況的其他同住人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証等有效証明材料。

9、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0、申請人為烈士遺屬、見義勇為人員、成年孤兒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的,應當提交証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員簽名的同意申請人申請的家庭協議。

12、申請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見附圖)

六、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等情況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並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或因未在審核中止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証明材料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並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關於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房准入標准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准入標准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標准

1、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請家庭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3、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准。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准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佔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

十、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並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三)成年孤兒﹔(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並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一、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選房意願表達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書面表達是否參加當期選房。申請人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但可以參加下一期的搖號排序。在下一期房源供應時,仍確認不參加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參加當期選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輪候序號作廢,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注銷其登錄証明,申請人自注銷登錄証明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十三、關於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戶籍遷移、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

確定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單身人士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本人為購房人。

十五、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一個月內,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並與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於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六條規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關於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証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登錄証明有效期內未確認是否參加選房﹔

2、確認參加選房后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

3、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4、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十七、購買商品住房限制

根據《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實施細則》規定, 申請人在提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或已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后又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向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核定是否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准,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受理后按照規定實施審核。

十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不動產(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並經其他購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可以調整為相關權利人﹔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不動產(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

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須知(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二〇二三版)

申請人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人口、居住証、婚姻、社保或個稅繳納、住房、收入和財產等基本信息,據實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報信息及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個人或者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証明材料的,應當對証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如在申請審核過程中違反誠信承諾或相關規定,經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查實存在失信行為的,將記錄失信對象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住房保障誠信制度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一、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証》且積分達到標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已婚﹔

4、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7、申請人的年齡、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推選申請人和申請受理點

1、非本市戶籍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且家庭限於申請人與配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喪偶申請人與其未婚子女三類情形。申請家庭應當書面推舉一名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申請家庭的行為。

2、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一方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三、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証(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戶口簿、《上海市居住証》(原件及復印件)、《上海市居住証》積分通知書(原件)。

4、申請人及其配偶的結婚証(原件及復印件),未婚子女的單身承諾書(原件),喪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証(或死亡証明)(復印件)。

5、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63個月內的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或者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原件)。

6、申請人工作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証、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証書等)(復印件)﹔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的收入証明:

(1)在崗人員(包括實習、見習人員)、長病假、內退、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等離崗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情況証明》、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加蓋公章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簽收單﹔若為勞務派遣人員,還應提供:勞務派遣關系証明;若為出租車司機,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出租車司機營運信息及收入說明》﹔

(2)領取撫養費人員應提供:父母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民事調解書)﹔

8、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証明:

(1) 擁有機動車輛人員應提供:機動車輛登記証書、機動車輛行駛証、機動車輛情況申報表﹔若所購車輛未登記上牌,提供購車發票或合同﹔

(2)擁有股票人員應提供:指定交易或結算券商出具的對賬單(交易明細)﹔

(3)擁有商業保險人員應提供:保險合同﹔

(4)擁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應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屬憑証(不動產登記証、房屋所有權証、土地使用權証、宅基地証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況申報表﹔

(5)擁有公司或企業股份人員應提供: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等關於公司所有者權益的材料。

9、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一個月末前溯一年內出售、贈與、支取財產價值超過60000元(含60000元)的,須提供合理說明、資金流轉憑証等有效証明材料。

10、其他與經濟狀況核對有關的材料。

11、申請人為烈士遺屬、見義勇為人員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的,應當提交証明其身份的相關材料。

12、申請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居住証狀態、社保或個稅繳納情況、婚姻狀況、住房情況和經濟狀況並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13、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審核流程和辦理時限(見附圖)

五、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請等情況的處理

申請人自提出申請至復審通過並發布登錄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書面確定退出申請的,或因未在審核中止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交補充証明材料的,初審或者復審工作相應終止,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核對機構終止核查、核對工作,並向申請人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出具終止申請審核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六、關於限制重復申請的規定

除屆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准入標准發生調整的情況以外,申請人自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出具初審或者復審不符合准入標准的書面答復之日起1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直接作出重復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和供應標准

1、計劃單列:向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供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源不同於戶籍居民家庭,實行計劃單列和總量控制,供應額原則上為向本市戶籍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額的20%左右﹔房源供應充足的郊區,可根據轄區房源情況,適當擴大供應規模。

2、輪候供應:申請家庭數量較多時,通過輪候供應方式操作。由非本市戶籍家庭申請地的街道(鄉鎮)和區住房保障機構分別負責初審和復審,區住房保障機構定期組織申請家庭搖號排序和供房選房。

3、供應標准:非本市戶籍家庭人數為2人或3人的,購買一套二居室﹔人數為4人及以上的,購買一套三居室。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八、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銷售價格和購房人產權份額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以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和周邊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報相關部門批准。

單套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准價格和上下浮動幅度確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

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銷售基准價格佔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但購房人產權份額應不低於50%。

九、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人輪候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審核並經登錄公告的申請人,公開通過計算機程序搖號或者抽簽等方式進行選房排序,其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優先供應對象與其他對象分別選房排序。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組織選房排序時,下列申請人應當排列在其他申請人之前:(一)烈士遺屬﹔(二)見義勇為人員﹔(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優先供應對象。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選房排序結果建立輪候名冊,每戶取得一個輪候序號,並按照輪候序號依次選房。

十、申請家庭購房經濟能力預評估

申請家庭在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時應該量力而行,綜合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在選房前及時通過銀行和公積金貸款咨詢,了解貸款政策和貸款年限、額度等,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房源。

十一、關於申請人人員減少情況的處理

在申請審核、輪候供應過程中,申請人因離婚、死亡等原因發生人員減少情況的,申請人及相關親屬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報告街道(鄉鎮)或者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仍按照原申報情況繼續申請或者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視為隱瞞虛報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人確定

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申請家庭協商確定購房人,作為其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請人為同住人。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共同申請人為購房人。

十三、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簽約

申請人應當在簽訂選房確認書后的一個月內,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預(出)售合同》﹔並與房屋所在地的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簽訂選房確認書日期早於所選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預售許可証日期為計算簽約時限的起始日。超過一個月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按本《須知》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需辦理住房公積金或商業銀行貸款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貸款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四、關於不選房、不購房等情況的處理

選房活動開展后,申請人有下列情形的,其登錄証明和輪候序號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1、因自身原因在當期房源供應時未按規定選定住房﹔

2、選定住房后未簽訂選房確認書、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

3、因自身原因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被解除。

十五、回購和轉讓

1、申請人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必須用於家庭自住,區住房保障機構不收取政府產權份額部分租金。

2、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証未滿5年,不得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購買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依申請程序回購。

3、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証滿5年,並同期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自有產權份額部分,可向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轉讓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但購房人戶口遷入本市的按照本市戶籍家庭相關規定執行。

4、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買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當先將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或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

5、轉讓給其他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家庭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性質和政府產權份額不變。

6、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由區住房保障機構回購的,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款加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計算的利息。

十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繼承

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前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申請家庭成員在完成房地產轉移登記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如下:

1、房地產權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繼承。其中,繼承人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享有在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按照規定發生回購或者轉讓后,主張分割所得價款的權利,或符合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並經其他購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可以調整為相關權利人﹔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的,該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房地產權利不發生繼承。

嘉定區

咨詢受理時間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0日同步開展本市戶籍第十批次、非滬籍第五批次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受理工作(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各街鎮咨詢、申請受理點及聯系電話

准入條件

1、本市戶籍家庭

2、非滬籍家庭

注:申請人年齡、住房、戶口、婚姻、居住証持証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止時點前溯計算。具體以《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滬房規范〔2020〕5號)等文件為准。

申請地

1、本市戶籍家庭:共同申請人或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受理點提出申請。

2、非滬籍家庭:共同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其工作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鎮受理點提出申請。申請人“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不一致的,應當在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單位所在街鎮受理點提出申請。

特別提示

請有申請意願的居民在受理期限內,到各街鎮受理窗口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不再受理。其他未盡事項請咨詢街鎮受理窗口。

鬆江區

申請受理期限

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21日(國定節假日和雙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申請受理地點、電話

(一)本市戶籍家庭

共同申請人或者單身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二)非本市戶籍家庭

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的申請期內,向符合非本市戶籍家庭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各項申請條件一方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提交申請材料。

(三)各街鎮受理地址、電話

申請條件

(一)本市戶籍家庭

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本市城鎮戶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5、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6、列入區政府房屋征收(拆遷)范圍,且未享受過居住困難戶保障補貼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請,但獲得征收(拆遷)貨幣補償款未自行購房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同時符合上述標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包括未婚、喪偶、或者離婚滿3年的人士),男性年滿28周歲或女性年滿25周歲但不超過70周歲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和戶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二)非本市戶籍家庭

同時符合下列標准的非本市戶籍家庭,可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証》且積分達到標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無住房,且在提出申請前五年內在本市無住房出售或贈與行為。

3、已婚。

4、現工作單位應當在提出申請所在地注冊連續滿一年。

5、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於18萬元(含18萬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准按前述標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8.64萬元(含8.64萬元)、人均財產低於21.6萬元(含21.6萬元)。

7、申請人的年齡、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非本市戶籍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且家庭限於申請人與配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喪偶申請人與其未婚子女三類情形。

供應標准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標准供應:

(一)單身申請人士,購買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青浦區

申請咨詢受理期限

自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17日,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申請受理地點及注意事項

(一)本市戶籍家庭

戶口所在地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人戶口不在同一街鎮的,應當選擇向一處戶口所在地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非本市戶籍家庭

單位注冊地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不一致的,應當在其實際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單位所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中心提出申請。

(三)本批次申請人年齡、住房、戶口、婚姻、居住証持証、繳納社會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為截至時點前溯計算。

各街鎮社區事務服務中心地址及聯系方式

受理時間:8:30-11:00 13:00-16:00

(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受理工作由各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本批次申請受理期截止后,由街鎮、區住房保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集中開展初審、復審及公示工作。請有申請意願的居民在受理期限內,到各街鎮受理窗口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不再受理。其他未盡事項請咨詢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奉賢區

申請受理時間

自2023年02月27日至2023年03月20日正式受理(雙休日及國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咨詢、申請受理地點

各鎮(街道、社區、開發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理窗口

本次供應房源位置

最終房源的確定將按照受理申請戶數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非戶籍居民家庭

具體以《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准入標准和供應標准》(滬府發〔2014〕53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工作的實施意見》(滬府辦規[2018]27號)文件為准

資料:各區新聞辦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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