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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復工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相關解答來了

2022年05月06日15:41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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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決定復工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涉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法律問題解答來了

東方網5月6日消息:根據統籌考慮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上海的復工復產正在有序推進。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圍繞當前涉企業復工復產相關熱點法律問題進行梳理研究,推出《虹口法院關於涉企業復工復產相關法律問題的問答》,以問答的形式梳理15個相關法律問題並給出指引,以供參考。

1、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無法依約履行合同,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答:如果企業所面臨的疫情或承受的具體防控措施對合同的履行構成“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相關疫情防控措施與企業履行合同障礙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則企業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疫情或具體防控措施構成的不可抗力致使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企業還可主張解除合同。在適用不可抗力時有兩點應當注意:第一,一般而言,鑒於款項支付的行為具有便利性,通常不受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故企業的無法依約履行合同的行為通常指非金錢債務的履行行為。第二,企業應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企業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應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如果企業所面臨的疫情或承受的具體防控措施對合同的履行屬於“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則符合“情勢變更”條件。此時,企業可以與對方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採取何種措施?

答:企業在復工復產后應及時梳理、安排工作,確定能否按約履行合同。對於不能按期履約的情形,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向合同相對方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將疫情防控實際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以及履約障礙告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証明,積極通過協商方式磋商變更履行方式、期限、價款數額等或者終止合同履行。對於合同相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及時採取變更自身生產經營等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3、復工復產后,企業產業鏈供應鏈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尚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採取何種措施?

答:企業應將近期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產品等進行清點,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相對方核查實際經營情況、受疫情影響情況及下一步經營計劃。如相對方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約或者履行成本增加,但繼續履行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可積極協商變更合同約定。如相對方無法履行合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及時向相對方發送解除通知函。

4、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的企業,能否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要求減免租金?

答:承租國有房屋用於經營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根據《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規定要求出租人免除合理期限內的租金。

存在轉租情形的,由最終承租人享受上述減免租金政策,轉租人不享受本次減免政策。

承租非國有房屋用於經營,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繼續按照租賃合同支付租金對其明顯不公平,承租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延期支付租金等變更合同約定。

5、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的企業,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未按約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答:承租房屋用於經營的企業,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租人資金周轉困難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為由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6、在信用卡糾紛、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等融資類糾紛案件中,債務人以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來源全部或部分喪失、經營困難或客觀上履行還款義務存在障礙等為由,提出免除部分還款義務、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信用卡、個人住房貸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資租賃、保理、典當、小額貸款等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屬不可抗力為由減輕或免除償還欠款的責任。如果金融機構或其他市場主體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給予受疫情影響的相關債務人減免債務、延期還款等相關承諾的,可視作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債務人主張延期歸還欠款或調減違約金的,雖然在電子支付廣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障礙,但借款人如果因參加醫療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封控隔離等客觀情況致其無法按時歸還欠款,構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理,並應在相關情況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內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如疫情對債務人個人收入或企業營收造成較大影響導致無法按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在相關案件中組織當事人協商,促使金融機構按照金融監管和公積金管理等部門關於疫情防控的信貸政策和相關要求,適度調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貸款等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避免貸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貸”“斷貸”行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

此外,對金融機構及相關市場主體違反監管規定,以服務費、咨詢費、擔保費等各類費用為名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允許范圍的部分,依法不予保護。

7、受疫情影響已被申請破產但仍具有運營價值的債務人企業,是否可以繼續經營和恢復生產?

答:對於已進入法院破產審查的債務人企業,尤其對具有涉及防疫物資、涉民生物資的生產、經銷、儲存、運輸等能力的債務人企業,應在人民法院引導和支持下,積極與破產管理人溝通,爭取和落實紓困優惠政策,盡量通過資產整體盤整進行破產重整,或者與債權人通過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依法推動產能的挖掘、釋放,切實保障抗疫物資和民生物資的有效供給。

債務人企業在進入破產司法程序前也可自行開展資產重組,並根據實際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預重整。

8、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實現信用修復?

答: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疫情防控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各類市場主體穩定發展,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市信用辦)制定了《關於疫情防控期間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助力市場主體穩定發展的實施方案》。

目前,上海建立了疫情期間信用修復快速辦理機制。對企業通過“一網通辦”提交的信用修復申請,當日轉辦至行業主管部門。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經營企業和生活物資保障企業,可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証明,通過上海法院網上訴訟平台等途徑向執行法院申請修復,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定可恢復信用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在收到修復通知后1個工作日內撤下信息。建立稅務“快速辦”信用工作機制,對防疫重點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補評、信用復評、信用修復等相關流程辦理,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完成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用修復的企業,因融資、招投標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復証明的,執行法院應當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証明文件。進一步優化信用修復標准,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信息,對涉及交通、城管執法等領域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申請,在履罰后及時予以修復。

在“一網通辦”網站、“隨申辦”APP、“信用中國(上海)”網站上等為企業開設信用修復申請專欄。通過線上查詢、手機短信提示等多樣化方式供企業了解辦理進度、獲取修復証明文件。優化信用修復申請流程、縮減申請材料,加快上線電子簽章功能,對能夠通過數據共享核實的身份証明、信用報告等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交。

9、企業決定復工,是否必須征得員工同意?

答:企業申請、組織復工復產,屬於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范疇,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但復工企業應就閉環生產期間的整體方案履行溝通程序,聽取工會、職代會、職工代表或職工意見,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將閉環生產期間的各項情況向職工進行說明。勞資雙方應友好協商、互相體諒,採取更多的變通方式,平衡雙方權益、穩定勞動關系。

10、用人單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是否可緩發勞動者工資?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的有關指導意見以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11、企業復工復產后,員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業方原因不能返崗且不能正常提供勞動,此種情形下工資如何支付?

答:受疫情影響,企業雖然復工復產,但部分處於封控區及管控區內的員工仍無法按時返崗且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勞動,此時,並非員工或企業一方原因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員工不能及時返崗及時間較長的,企業可與員工協商按停工停產相關規定處理。基於“保崗位”“保就業”的出發點,企業可與員工協商以安排年休假、調休等方式解決,還可通過與職代會、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確定在此期間的待遇支付標准,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員工工資,期間按員工正常出勤處理,但與實際出勤有關的交通補貼、伙食補貼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與員工協商支付相應的生活費。此處“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理解為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之日起算一個月。

12、企業復工復產后,對於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的勞動者,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如何支付工資?

答:勞動者因不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被確認為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而被採取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措施,導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應按勞動者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准支付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結束后,勞動者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企業應按職工患病醫療期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1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延遲或未足額發放工資、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經審查該未支付、未繳納行為確非用人單位主觀原因造成,對於勞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持審慎處理的原則,一般不予支持。

14、因疫情影響企業與勞動者不能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應如何認定?

答:企業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客觀上無法與勞動者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者以企業實際未與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企業支付相應期間未訂立或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15、疫情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可否因疫情影響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及變更薪酬待遇?

答:勞動關系中,企業與員工之間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企業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保障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企業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過與職代會、工會、職工代表進行民主協商的方式對調崗降薪、延遲支付工資、輪崗輪休等事項進行調整。但需注意的是,該調整應當公平合理,且僅適用於疫情期間。此外,由於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和薪資待遇屬於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企業經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后應當及時公布,並告知員工,員工也應理解企業困難,與企業共渡難關。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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