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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居民自己種的樹請人修剪為何被罰14.42萬元 監管執法部門和法律專家解疑惑

2021年08月18日10:41 | 來源: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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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海一居民自己種的樹請人修剪為何被罰14.42萬元 監管執法部門和法律專家解疑惑

本案中被認定為“砍伐”的香樟樹。

一棵自己花錢買的香樟樹,多年前從院內移栽到院外,最近因為嫌它遮擋陽光,於是找人“修剪”,最后僅剩2米多高的主干。本以為自己的樹可以隨意處置,沒想到被城管部門認定為“砍伐”,罰款14.42萬元。這起發生在上海鬆江綠洲比華利花園的行政處罰事件,近日引發社會關注。昨天,記者採訪了當事人李先生,以及上海綠化市容、城管等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專家,集中解答網友提到最多的幾點疑問。

當事人如何看待處罰?

李先生告訴記者,這次被執法部門認定為“砍伐”的香樟樹是自己2002年買來的。當時他買了兩棵樹,一棵至今種在院子裡沒動過,另一棵香樟樹因長勢太盛,大約在2010年前后移種到院外,當時的物業接到李先生的申請,請了專業團隊幫忙搬運,甚至動用了吊車。無奈的是,移到院外的這棵香樟樹繼續茁壯生長,樹冠遮擋採光的情況十分嚴重,李先生今年初決定請專業人員來修剪。

“花了500元,請了專業師傅來修的。”李先生說,之所以這次修剪沒有找物業,是因為小區物業公司更換過,李先生對新的物業公司不太滿意,索性自己想辦法處理。李先生還強調了一個細節:這次之所以修剪尺度這麼大,是參考了他家附近物業修剪的兩棵樹,一棵樹干“砍”到隻剩1.6米左右,另一棵樹干“砍”到2.2米左右,其中一棵至今還沒有復長出枝條。此外,2019年,李先生所在小區附近的四季御庭小區也出現類似情況,小區物業將150余棵樹木修剪成樹干,從外觀看與李先生找人修剪的程度相似。

“人家能這麼修剪,我為何不行?”李先生還專門去過綠化部門的窗口咨詢樹木修剪事宜,得到“你這才一棵樹,我們哪裡管得過來”的口頭回復。

今年1月20日,李先生請人修剪香樟時被舉報,當天執法人員就到現場抓了現行。對於執法人員把其“修剪”行為認定為“砍伐”,李先生並不承認:“要是這樣,物業公司修剪的那兩棵樹也是‘砍伐’,為啥不處罰?還有隔壁小區,150多棵樹也被‘砍頭’了,怎麼認定成‘過度修剪’,隻罰了1.5萬元?我對這棵樹有感情的,只是修剪,絕不會害它。”但執法部門仍堅持認為李先生是“砍伐”。今年3月的聽証會上,李先生請了律師,也就“如何認定砍伐”這一點提出質疑,但案件調查人的回復是“砍伐的標准法條沒有具體說明,從社會常理上我們認為明顯是砍伐”。直至聽証會結束,李先生及其代理律師仍堅持稱相關行為只是“修剪”樹木而非“砍伐”。

李先生說,今年7月拿到了行政處罰通知書,自己拖了大概兩周,還是把罰款交了,“他們說不交會有滯納金”。“我知道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實在太折騰了。”

認定砍伐依據是什麼?

根據案件回顧,今年1月20日,鬆江區新橋鎮城管中隊接舉報稱明華路366弄541號有人砍伐樹木,15時19分執法隊員到達現場發現該處有一棵樹剩2米高的主干。經測量,該樹木胸圍122厘米,胸徑38.8厘米。當事人李先生認為其行為系修剪樹木,而非砍伐。根據《上海居住區綠化調整技術規范》,針對不同的樹種,修剪的技術、方法、尺度等都有具體的要求,連修剪的季節、時間等都有嚴格規定,未按照規定操作的,認定為過度修剪﹔過度修剪導致一個生長周期內未能恢復樹木冠形的,認定為砍伐。

以香樟樹為例,一般修剪是指在保持樹木冠形的基礎上,定期對過密的枝條進行有選擇的修剪,重點去掉枯枝、病虫枝等。隻有特殊情況下,修剪的尺度才可以酌情放大,即採取“回縮修剪”。比如,此類樹木嚴重影響居民通風採光等情況。“回縮修剪”后,至少保留2—3級以上的骨架,並逐步培養形成新的樹冠。如果修剪尺度超出“回縮修剪”的范疇,即本案例中僅保留2米左右高的主干,雖然樹沒有死,但屬於因過度修剪導致樹木在一個生長周期內未能恢復冠形的情況,可認定為砍伐。

因此,城管部門執法人員根據上海修剪樹木行為的技術標准,結合案件事實,確認李先生的行為明顯不符合修剪香樟樹的技術標准,認定本案中的行為屬於砍伐樹木。

罰款金額怎樣來確定?

確定李先生自己找人“修剪”樹木的行為屬於砍伐后,便要依法追究其“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任。

依據《上海市綠化條例》,因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等原因確需砍伐樹木的,養護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處以綠化補償標准五至十倍的罰款。

那麼,綠化補償標准就是此案決定罰款額的關鍵依據,這項依據即《上海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部分綠化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的通知》。根據該文件,一棵常綠喬木(香樟、女貞、廣玉蘭、雪鬆等),按胸徑大小,季節內和非季節的補償價格從280元、336元(胸徑6厘米以下)到26040元、36910元(胸徑41—45厘米)不等﹔胸徑45厘米以上的,每增加2厘米,季節內的按20%遞增,非季節的按30%遞增。

今年1月26日,執法人員開具執法協助函,請上海市鬆江區綠化市容局對樹木種類和價值進行認定。2月4日,鬆江區綠化市容局認定該樹木為香樟樹,補償價格為28840元(胸徑36—40厘米、非季節)。考慮到李先生認錯認罰態度較好,新橋鎮城管中隊按執法程序進行了集體討論,依據砍伐樹木10棵以下,處綠化補償標准五至十倍的罰款要求,對其進行最低檔處罰,即綠化補償標准五倍罰款,計144200元。

執法人員依法送達《聽証告知書》后,李先生表示需要聽証。今年3月10日,新橋鎮舉行行政處罰聽証會。經過聽証,新橋鎮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

如何合法合規申請處置?

其實,不論是修剪,還是遷移、砍伐,都有一套法定程序需要遵守。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養護單位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樹木修剪技術規范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居住區內的樹木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請求的,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修剪。

如果需要遷移樹木,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禁止擅自遷移樹木﹔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或樹木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等情況,養護單位或者業主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遷移申請。如果需要砍伐樹木,按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禁止擅自砍伐樹木﹔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樹木的,養護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一)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二)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三)發生檢疫性病虫害的﹔(四)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樹木無遷移價值的。

根據《上海市居住區綠化調整實施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綠化調整的行為實施主體應是業委會(沒有成立業委會的由相應居委會代履行),負責居住區綠化調整方案征集、公示,業主意見征詢、公告以及辦理審批申請手續等相關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綠化養護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業委會的委托,負責實施居住區綠化調整的相關工作。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調整資金由全體業主承擔。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調整資金,可按照三種辦法籌集:市級有關部門補貼資金﹔區人民政府、街鎮及區級有關部門補貼資金﹔業主承擔資金。

所以,有關部門建議對修剪、遷移、砍伐樹木有合理需求的居民,不要擅自處置,應先與業委會或物業溝通,由他們通過合法合規的程序申請並實施。

《民法典》與綠化條例沖突嗎?

根據上海市城管執法局的指導意見,小區內樹木的種植位置及種植人員不影響對樹木的管理,均屬於《上海市綠化條例》的管轄范圍。就是說,不論何人出資購買樹種、不論何人實施種植行為等,對該樹木的修剪、遷移、砍伐都要遵照《上海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法律人士指出,這一規定,與《民法典》並不沖突。《民法典》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李先生的香樟樹,早在多年前就移栽到了院外的業主共有綠地。既然綠地為業主共有,而樹木必須附著於綠地才可以生長,那麼李先生對這棵香樟樹的所有權理應受到限制。也就是說,曾經屬於李先生的這棵香樟樹,現在和小區公共區域內的其他綠化樹木一樣,歸全體業主共有,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置。如果有需要去修剪、遷移、砍伐,也應當征求全體業主的同意,並向相關部門進行申報。

背后是否還有其他原因?

從依法的角度出發,執法部門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無可指摘。但不少法律人士認為,如果當初監管部門能及時發現李先生的擅自遷移行為,並對其進行普法教育,告知其此樹已屬於公共資源,個人無權處置,或許就不會有后續的擅自砍伐。依照《上海市綠化條例》,對其的處罰或許會更輕一些,“擅自遷移樹木的,由市或者區綠化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綠化補償標准三至五倍的罰款。”

在此案中,業委會作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區綠化調整行為的實施主體,也有失主動,並沒有做好普法工作,從管理的角度,也沒有及時發現小區綠化的異常。此外,分析眾多“擅自處置”案例,許多當事人其實頗有苦衷,比如開發商設計的綠化布局不合理、小區牆外的行道樹長勢太盛等,他們也奔走過,但其盡快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合理需求並未得到及時、有效的回應。

對此,專家指出,社區“三駕馬車”、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應該把精細化管理進一步落到實處,在提高大眾法制意識、增長法律知識的同時,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

(責編:嚴遠、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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