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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購房款后逃避過戶 男子誣告買家“套路貸”

2023年03月24日16:10 | 來源:解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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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王閑樂)收取購房款后,為逃避過戶,徐某竟誣陷買家是“套路貸”詐騙,導致買家被刑事拘留,好在有關部門很快查明真相。昨天,記者從青浦區人民法院獲知,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

2015年7月,經房產中介王某介紹,徐某將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給中介公司老板孫某,雙方簽訂與當時市場價相符的《房屋買賣合同》。因徐某的房子是動遷安置房,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為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於2018年年底前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為保障買家權利,雙方另外簽署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之后,孫某按照合同約定,先后支付了49萬元定金、房款。

到了約定的過戶日期,徐某卻反悔,還將該房屋轉移登記到女兒和外孫女名下。孫某付了房款卻沒能拿到房子,多次與徐某交涉未果后,本打算向法院起訴,不料卻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六七月間,徐某多次向督導組、公安機關信訪、報案,聲稱孫某、王某二人合謀,通過“套路貸”方式詐騙其房產。隨后,孫某、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在分別被拘留30日、35日后,檢察機關以本案事實不清、証據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兩人被釋放。隨后,徐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訴至法院。

青浦法院查明,孫某為購買徐某的房子,已支付了49萬元購房款,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為保障按期過戶的租賃合同條款等協議,這些行為都符合商品房買賣的一般做法。孫某、王某均系房地產中介行業從業人員,而非職業放貸人,交易過程中,二人沒有以非法佔有房屋為目的,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等手段實施詐騙的行為。綜上,涉案房屋的買賣情況符合一般商品房交易的特征,交易價格正常,不符合“套路貸”特征。

青浦法院認為,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遂作出一審判決。徐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解放日報)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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