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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22年03月09日17:44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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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人民網北京3月9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險公司准備金管理內控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准備金監管工作,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准備金評估的原則和方法,規范保險公司准備金評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設﹔二是規定准備金評估的內控流程,當保險公司的准備金評估發生變化並產生顯著影響時,應履行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流程﹔三是規范准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的處理,規定計算風險邊際的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明確了准備金評估時應進行折現的久期標准﹔四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准備金的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的准備金評估應客觀、公允地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不得人為調節﹔五是規范准備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確了當保險公司的准備金回溯結果出現較大偏差時,保險公司應採取的具體整改措施﹔六是明確准備金評估報告的內容,規范了應披露的具體信息和精算意見的表述,要求保險公司填列准備金監管報表﹔七是完善准備金評估工作底稿制度,規范了工作底稿的編制、復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應按規定保存工作底稿備查。

  制定《實施細則》主要考慮是什麼?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一是補齊制度短板。現行監管制度關於准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准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准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填補了空白。

  二是加強內控約束。當保險公司准備金計提發生變化且對公司影響重大時,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高級管理層會議集體審議,避免由於個人因素導致的准備金合規風險。

  三是細化精算意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需對准備金評估結果的簽署明確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覆蓋准備金評估結果的各種情形。

  四是形成同向合力。通過制定具體、明確的規則,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外部審計機構以及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各盡其責,形成防范准備金風險的合力。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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