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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东|三八妇女节,上海团热切关注“女性友好”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大江东工作室  季觉苏 黄晓慧
2022年03月10日10:02 | 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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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上海声音”系列报道之五】

“发言前,我先祝在座的女同胞们节日快乐!”3月8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小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男代表们开场白“空前”一致,有人问女代表:“会务组精心准备的蛋糕尝了吗?”

“美意谢了,真没时间!”简洁的会场,没有鲜花,没有掌声,却充满“女性友好”气氛。

这一天,会议满档。上午,代表们在人民大会堂参加第二次全体会议,下午回到驻地北京饭店接着开会,分组审议。恰逢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交议案截止日,向来以“敢说、能说、会说”著称的上海团女代表们,来不及品尝节日的甜点,直到交议案前最后一刻,她们还在“抠字眼”,尤其是那份聚焦妇女儿童权益的议案。全国两会前,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上海富申评估咨询集团董事长樊芸代表提出的这份议案,在会签中就得到代表们广泛附议。

三八妇女节这天,妇女权益保护再次成为上海团人大代表最关心的议题。

为了“她”,他们很忙

“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严惩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做工作报告,这两句话重锤出击、掷地有声。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是这个妇女节的最好礼物。

樊芸代表说:“之前全国人大关于妇女儿童保护法来征求意见,一个月不到就有42万条意见。我将议案带到北京,又根据刑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再思考再调整再修改。对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我觉得,法律要加大制裁——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同时要让违法犯罪分子在法律面前受到惩罚。”

“建议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合并成为‘拐卖、买受妇女、儿童罪’,买卖同罪同罚,以期最大限度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潘向黎代表赴京前也提出一份相关议案,亦获上海代表团超过30名代表联名,满足议案提出人数要求,更以上海团议案一贯的高质量,提出诸多高水准专业建议。比如议案建议,可以设定一个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买受方可以用自愿放人来争取宽大处理。这样一来,这些人中有的会经过权衡、选择“放人”来争取减罪和彻底免罪,有的会因为不肯终止犯罪而受到严惩,这将从正反两方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造成夹击之势,也给一些迷途知返者的减罪、无罪留一个出路,为解救尽可能多的被拐妇女儿童留出时间,达到打击犯罪和解救受害者的同步效果。

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上海团的男同胞们也很上心。小组会议刚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国民代表就忙着一个个找代表签字。陈国民要提交的这份建议,聚焦关心精神、智力障碍的妇女,呼吁更多社会力量帮助妇女中的弱势群体。

陈国民说:“对精神障碍女性的服务培训,培训什么?需要教材吗?需要经费吗?需要方法吗?让基层让社区能够参与进来,而不是把她们推出去,对(精神、智力障碍女性)她们来讲,需要融入这个社会,需要在社区生活。”

在沪全国人大代表正在审议报告。 李娜摄

仔细斟酌修法细节,守住社会底线

针对国家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雷霆之势,代表们拍手称快,谈到修法细节,代表们则认真仔细对法律条文逐字逐句斟酌、讨论。

“原来法律中‘拐卖’和‘收买’这些词汇,不足以反映妇女儿童权益被侵害的现状。除了加大刑罚,买卖同罪,还需要更名。”樊芸说。

现实中,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常常伴随非法拘禁、强奸、故意伤害等。这些重罪被统一称为“买媳妇”。法律实践中,数罪并罚的判例很少,绝大部分对收买被拐妇女的处罚较轻。

“人不是商品,不可以买卖——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底线。”樊芸强调。

樊云代表在审议时发言。张弛 摄

“只有法律充分尊重‘人’,才能起到应有的惩恶扬善、震慑犯罪、保护社会、唤醒人心、引领风气的作用。”潘向黎说。

“将挂牌督办一批久侦未破、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公安部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通报中强调,要办“大案”“要案”,这是检验此次专项行动办案力度、治理成效的试金石,也是“买方市场治理难”的突破口。

被拐妇女解救后的救助应具有针对性和持续性。“国家财政预算应该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被拐妇女后续救助,例如心理安抚和身体康复,各级妇联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应该共同参与进来。”代表们一致认为,解救和救助工作还可以做得更细一些,对人口拐卖较多的地区,依据大数据,在第七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开展摸排,例如询问本人真实姓名、结婚意愿,和老家是否有联系等,尤其是对已提出离婚的被拐妇女,应详尽完成多年前被拐事实的查证,充分尊重她们的选择,完成对历史欠账的弥补,这也是人心所向。

“女性友好社会”是“生育友好社会”的前提

人口老龄化和低生育率已是当前的社会事实。在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一些压力由于结构性因素转嫁到企业和个人身上,这使职场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中设立专项生育奖励资金,对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同时,在个税抵扣方面,根据家庭孩子数量给予相应免税额度或适当降低税率。”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兆安代表说。

“建立个人、家庭、企业、政府合理分担机制,全方位支持保障女性权益、减轻女性育儿压力,全面保障家庭发展,从根源上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发言时,说出了广大女性同胞的心声。

虽然法律层面禁止各类性别歧视,但一些观念随着社会惯性还一直存在。例如,只有女性求职者才会被问及“如何平衡家庭与事业”这样的问题,女性也“天然地”承担更多家务和育儿工作……

陈晶莹代表在审议时讲述了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职的经历。张弛 摄

农工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主委陈晶莹代表说,在一次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上,一位在上海居住了35年的菲律宾籍女士建议,应要求企业招工时公布男女职工录取比例,用法律监督保障女性在求职中享有公平的机会。

“延长男性带薪育儿假并强制执行,分担女性育儿压力,缩小就业中因产假差异导致的性别歧视。当前,国内大部分城市父亲的育儿假只有5至10天,建议将男性带薪育儿假延长至30天,并强制执行,强化父亲育儿责任。”周燕芳代表说。

最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回应了就业性别歧视、性侵害、性骚扰等社会痛点、难点问题。随着法律调整,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观念也应跟上,让法律在全社会入脑入心,“女性友好”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前提。

(责编:沐一帆、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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