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 十問十答來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障局、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等五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本市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哪些企業屬於擴大緩繳政策的實施范圍?可以緩繳多久?如何申請?你關心的政策十問十答來了!
1.哪類單位屬於擴大緩繳政策的實施范圍?
在本市餐飲、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行業等5個特困行業的基礎上,緩繳政策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到以下用人單位:
農副食品加工業,紡織業,紡織服裝、服飾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文化藝術業,體育,娛樂業等17個擴圍行業所屬困難企業。
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
2.緩繳涉及哪些險種,各類單位緩繳期限有多少?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下同)、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具體緩繳期限如下:
原明確的5個特困行業,已申請緩繳的企業可於6月底前申請延長緩繳期限。
在緩繳期限內,用人單位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3.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緩繳麼?
緩繳費款僅限於單位應繳納部分﹔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每月按時足額繳納。
4.用人單位未及時提出申請,申請之前的月份可以追溯麼?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范圍。未及時提出申請的,申請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5.生產經營困難等條件具體如何認定?
除5個特困行業的企業外,申請緩繳的用人單位應符合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2022年4月以來累計一個月及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且2022年1月至5月發生累計虧損的條件。
6.如何申請緩繳?
在緩繳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申請,並可通過 “一網通辦”等平台線上辦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當月起納入緩繳范圍。
7.行業類型、生產經營困難等條件需要另行申報嗎?
按照方便、快捷、不增加用人單位事務性負擔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以用人單位參保登記時申報的行業類型為依據予以確認﹔中小微企業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等規定劃型標准予以確認。
對生產經營困難、所屬行業類型等適用條件,實行告知承諾制,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條件的相關書面承諾,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款應於何時完成補繳?
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最遲應在緩繳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完成補繳。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
9.申請緩繳是否影響參保個人和用人單位的待遇?
緩繳養老保險費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關系轉移等業務的,用人單位應先為其補齊緩繳的養老保險費。
緩繳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醫療和生育保險待遇。
緩繳失業保險費不影響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不影響職工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政策、不影響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等待遇。
緩繳工傷保險費不影響用人單位享受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不影響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緩繳期限內,以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發放依據的各類就業創業補貼暫緩發放,緩繳費款補繳后予以補發。
10.如事后發現作出承諾的用人單位不符合緩繳政策實施條件,如何處理?
社保經辦機構將加強事后監督檢查。對作出承諾但經查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及時追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並自緩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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