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數據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
《上海市數據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
為城市數字化轉型提供基礎性制度保障
■本報首席記者 王海燕
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被列為比肩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的“第五要素”。日前,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數據條例》,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為上海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提供基礎性制度保障?這部前瞻性法規試圖解題。
明確數據權益保護機制
上海法院曾審理一樁大眾點評訴百度不正當競爭案。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來自大眾點評網的信息,法院認為其實質性替代了原網站,具有不正當性,判決百度構成不正當競爭。而百度也振振有詞,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不是網站寫的,而是用戶寫的。
平台上的數據到底屬於誰的?記者注意到,在地方立法權限內,從數據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此次立法明確了各類主體的數據權益保護機制:明確本市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使用、加工等數據處理活動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約定的財產權益,以及在數字經濟發展中有關數據創新活動取得的合法財產權益。
“立法所要解決的不是程序性地進行數據開發,而是激發數據這‘第五要素’的活力。”市人大財經委立法監督處處長張震說,數據的權屬和利益分配,這正是“第五要素”未來實現經濟價值的重要基礎。
必須確保自然人知情權
不少人都有這樣的體驗:去餐廳吃飯,被要求掃碼點餐,有的還必須填寫姓名、出生年月、手機號碼等信息﹔有時候想下載一款App,需要開放一大堆個人隱私,比如允許授權打開相冊、通訊錄、開啟定位等。
個人信息保護的社會關注度極高,數據如若實現廣泛的市場化流通與應用,會不會帶來個人信息被濫用?此前審議中,不少委員認為,數據處理者必須確保自然人的知情權。
這次立法回應了社會這一關切。《條例》第十九條明確,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保証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同意,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方式取得同意。處理者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時,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
進樓宇或社區,許多門禁系統悄然裝上了“人臉識別”。這一看似更便捷的門禁方案,卻也帶來了隱私泄露的風險。記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做了生物識別信息保護的規定,根據《條例》,處理生物識別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條例》還規定,在本市商場、超市、公園、景區、公共文化體育場館、賓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居住小區、商務樓宇等區域,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隻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公共場所或者區域,不得以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技術作為出入該場所或者區域的唯一驗証方式。也就是說,市民群眾能拒絕“刷臉”,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進入小區或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濫用大數據“殺熟”
此前公開征詢意見中,大數據“殺熟”是一大爭議焦點。不少市民提出,要對交易價格等方面的“差別待遇”進行管理識別。
此次立法禁止濫用大數據“殺熟”等行為。《條例》規定,利用個人信息開展自動化決策,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的原則,保証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條例》還規定,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的,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處理者予以說明,並有權拒絕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決定。
在此前舉辦的數據立法研討會上,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施偉東認為,在使用公共數據的同時,還需要有大量其他數據參與進來,這樣才能產生數據“回流”。
比如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服務企業,每天都在產生海量的數據,這是宏觀經濟的參數指標。但也遇到了難題,電力公司拿出與法人公司簽訂的協議說,如果要用這個數據,需要“一對一”授權。
這正是立法中的難點之一,此次立法進行了探索。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閻銳表示,《條例》明確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對公共數據採集、整合、共享、開放、應用的全生命周期治理體系作了進一步優化。授權運營的數據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處理該數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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