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趁机涨价,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上海市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有关问答指引,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趁机涨价,是否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经营者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上述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趁机涨价,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平稳开展。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关键的阶段,建议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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