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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还剩一个月房东频频带人来看房 上海闵行法院这么判

2021年08月27日11:16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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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租期还剩一个月房东频频带人来看房 上海闵行法院这么判

  租赁合同到期后,退不退押金真的是房东说了算吗?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东拒绝退还押金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房东擅自开租客房门

  频频带人来实地看房

  李某名下一套房屋常年用于出租牟利。一年前,来沪打拼的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并足额支付了租金以及水电燃气费。双方还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若非李某的过失或错误使用而导致受损时,李某有修缮的责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合同临近到期,张某告知李某将不再续租,于是在剩余近一个月租期内,李某频频带人用其备用钥匙开门进入房屋实地看房,以期张某搬走后能与新的租客“无缝衔接”,减少房屋空置损失,张某不堪其扰,但多次反对未果。

  租赁期间内,因房屋内空调、热水器等电器功能失灵,张某、李某为了维修电器均支付过维修费。合同到期退房时,李某前来接收房屋,在查看完房屋及电器后,未提出异议。

  没过几天,李某又反口称,房屋墙体脱落、家具脏污严重、电器均无法运转,更换、维修都将产生费用,要求张某负担维修费用、没收押金,还提出由于张某后期不配合李某带人进入房屋实地看房,导致其无法与新租客尽早签约,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不同意,遂起诉至上海闵行法院。

  原告诉称,首先,自己在租住期间未有违约行为,房屋因本身长期用于出租,装修老旧,墙体、家具等本身产生自然损耗属于正常现象,退房时李某逐一查看并未表示异议,电器试用均未出现问题。其次,房屋及附属设施无法使用时房东负有修缮义务,房东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房东自行承担,自己代为维修产生的费用也应当由房东承担,这本身符合合同的约定;最后,租赁期间内,被告未征得租客同意无权进入系争房屋,原告不负有配合寻觅新租客的义务,被告重新签订合同的计租日距离其退租日产生的空置期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押金,并且支付原告在租赁期间支出的维修费用。

  被告辩称,首先,交付时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均可以正常使用,退租时,现场仅临时试用,原告退租后,发现电器仍有损坏,无法运转,对房屋及附属设施修缮均将产生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其次,房东系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可以自由进出房屋,无需征得租客同意,原告明确表示其不续租,因此临近合同到期,原告负有配合房东带人实地看房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房屋空置期的损失。

  综上,原告具有违约行为,需负担维修费用和房屋空置期的损失。

  房东被判退还押金

  并支付租客维修费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房东是否可以没收押金、租赁物损耗应由谁负责修缮、租期未到,房东是否可以带人看房”三个争议焦点,最终判决房东退还押金,支付租客支出的维修费用。

  那么,房东是否可以没收押金?答案是可以,但要两项条件:承租方具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行为或情形;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此时出租方有权没收押金,系承租方对其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本案中,张某并未有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一直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合同到期便立马返还房屋,故李某无权没收押金。

  出租方能否以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却不予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带人进入实地看房为由,从而向承租方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是不能。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系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或者情形。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也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

  出租方负有向承租方交付合格租赁物,保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可正常、安宁居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此亦系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最根本义务。租赁期内,承租方支付对价就享有对系争房屋居住、使用之自由,即使出租方以其对系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亦无法强硬要求承租方允许其进入或者带他人进入系争房屋。如无合同明确约定,一般而言,即使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亦不负有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从而允许其进入系争房屋之义务。

  法官说法

  订合同条款要详实

  钱款往来“有账可查”

  本案法官指出,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为避免纠纷,双方应约定尽量落实到“纸面”,尽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做到条款详实、具体,避免歧义,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个别条款的变更,除微信、短信沟通等,尽快就双方沟通达成的变更意见签署补充协议等。

  同时,及时做好初始以及退房时的房屋交接工作,签署初始以及退房时的房屋交接单,明确交接日期,房屋交付时的原始状态,退房状态,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及运转情况,水、电、燃气表读数等,如有必要,可拍照、录像以备存证。

  此外,钱款往来做到“有迹可循、有账可查”,合同中涉及的租金、物业费、水、电、燃气费、维修费等支出尽量做到“留痕”,大额尽量“转账”,多项费用合并支付时,附言备注,以及以微信、qq聊天记录作为备查,非必须避免现金交付,必须现金支付,则及时让对方出具收据,明确收到款项的金额及性质。

(责编:严远、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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