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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關於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8個問答,這些行為可能被判刑

2022年04月06日09:28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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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海高院關於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的8個問答,這些行為可能被判刑

  為更好地應對解決本輪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圍繞人民群眾和企業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修訂完成了《關於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版)》,現將《系列問答二(2022年版)》予以印發。詳見↓

  ▍問題1

  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症狀感染者雖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症狀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絕核酸檢測、不如實上報抗原檢測結果、違反居家隔離要求、隱瞞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

  甲類傳染病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2

  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商品經營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嚴重影響市場經營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問題3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造謠傳謠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虛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於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對於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疫情信息騙取他人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舋滋事罪】有下列尋舋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

  (六)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問題4

  疫情防控期間,偽造、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是証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據。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不僅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對疫情防控管理造成嚴重侵害,並產生新冠病毒傳播的潛在風險。偽造、篡改前述報告或結果,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有關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問題5

  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履行職務或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志願者等人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拒絕配合測量體溫、出示核酸檢測報告、掃描場所碼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隨意對其他防疫工作人員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妨害公務行為或尋舋滋事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有關尋舋滋事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一)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問題6

  疫情防控期間,針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威脅、侮辱醫務人員,無故干擾、阻止醫務人員工作等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毆打、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有關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

  ▍問題7

  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不聽從指揮、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對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人身攻擊行為的,以及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若僅對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進行破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關妨害公務罪的條文參見前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

  ……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9]32號)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問題8

  疫情防控期間,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如何處理?

  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應根據工作要求認真履職,如果存在推諉、擅離職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情節嚴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七)依法嚴懲疫情防控失職瀆職、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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