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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在普陀判了

2021年07月20日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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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下午,公交950路司机李振明如往常一样驾驶着公交车行驶在线路上,当车停靠在真光路金鼎路公交站后,上车的乘客中有一对中年夫妻,由于丈夫未佩戴口罩,李振明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其进行了劝阻,也因此引发了驾乘双方一番口角。

争吵并未持续太久,乘客下车迅速在站台旁的店里买了口罩,双方的矛盾就此平息,公交车也在短暂的停驶之后重新上路了。

然而,就在全车乘客以为小小的风波已经过去,一切又恢复了正常的时候,坐在驾驶员身后座位的一名乘客顾某突然表示,对李振明刚才的语气态度很不满,并大声指责李振明。几分钟后,当公交车行驶到金鼎路近高陵路时,越说越激动的顾某竟突然冲到驾驶位,用力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偏离了正常的车道,为了一车乘客的安全,李振明迅速刹停车辆。但顾某并未停手,甚至摆脱了上前劝阻的乘客,多次挥拳击打李振明的头部。

随后,见李振明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顾某不顾李振明的阻拦,强行按下驾驶室操控台的开门按钮,打开前车门后下车逃逸。

事发后,办案民警根据公共视频和走访调查,查询到了顾某的居住地,经顾某父亲的电话通知,顾某自动返回居住地向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抢夺驾驶员方向盘危害了乘客安全,万一有闪失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身处看守所里的顾某对自己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分后悔,“殴打驾驶员更是不应该的事情,尤其是公交车上还有多名乘客,殴打他人对自己对他人都造成了伤害,我深刻意识到自己错了……”

7月15日,这起全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内容,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当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使用暴力(如拳击、殴打等)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常见的包括方向盘、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等),便构成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当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该案中,被告人顾某在处于行驶状态的公交车上,不顾车内乘客安危及道路安全,以拉拽方向盘的行为,对驾驶员、对车内乘客、对公共交通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足以构成犯罪。

法官寄语:

疫情防控需严守,文明乘车守秩序

公交车上配套口罩是全民防疫的合理要求,疫情威胁尚未解除,大家切莫放松警惕,出行仍需配套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保证自身及他人身体健康。

同时法官再次呼吁,公共交通安全并非儿戏。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在受到人为干扰时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大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理性办事、尊重他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对其他乘客的安全负责,也对道路上的车辆与人员负责,切不可因一时意气而任性妄为。

来源:上海普陀

(责编:严远、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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