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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列负面清单 对"劣迹艺人"、不良文化说"不"

2022年02月10日16:29 | 来源:解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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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列出负面清单规范广告代言乱象

对“劣迹艺人”、不良文化说“不”

本报讯(记者 陈玺撼)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昨天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列出商业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明确了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出现的导向问题等21个禁止项。

根据《指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自然人等,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利用“劣迹艺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代言,不得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不得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不得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除了代言人,被代言的商品或服务也有准入门槛。针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监管最为严格,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指引》还对“虚假代言”明确说不,广告代言人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违背真实体验感受或者公众基本常识的广告代言均被禁止。

商业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

依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强调,《指引》供各广告活动主体在广告代言活动中自觉遵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等部门加强宣传和指导,督促相关主体自觉遵守《指引》内容,同时依法加强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广告代言活动。(来源:解放日报)

(责编:严远、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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