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假延长到60天
上海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女职工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本报首席记者 王海燕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从中获悉,本市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同时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说,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修订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三是增设育儿假。《修改决定》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为进一步加强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此次修订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规范开展不孕不育诊疗等内容,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纳入与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检查同等范畴,同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共场所、用人单位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母婴设施等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职责。(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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