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药品定价与医疗机构差异大? 上海市医保局回应
在上海,遍布街道村镇的连锁药店为市民提供了购买非处方药的捷径,一般的头痛脑热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药。大多数连锁药店还开设夜间窗口,方便市民购药,但洪刚等市政协委员在调研中发现,部分连锁药店在个别非处方药的定价上存在与医疗机构的售价差异较大的问题,比如,同样的某品牌口服液,10毫升×10支规格的一盒在卫生院配只需16元,而连锁药店的价格为56元,是其3.5倍。
委员们调研后发现,药品采取市场化经营,没有严格规定药品流通渠道中的利润率,从药厂到医药公司,再到医疗机构或药店,这些环节中,除个别管制、储备等药品外,中间没有药品利润率的限制,但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的药品零售价格不能超过进价的30%。
对此,委员们建议,要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进连锁药店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参考外省市制定的《常用药品零售价格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保障参保群众对药品价格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引导经营者合理制定零售药品价格。
记者注意到,市医保局在答复提案中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除外),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在这一政策背景下,不同药品零售企业由于在采购规模、运营成本、销售策略等方面的不同,导致药品零售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针对个别药品在药店与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市医保局表示,将率先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集采的各项配套措施,确保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同时鼓励零售药店销售集采中选药品,扩大价格联动效应。此外,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采集药品零售价格信息,加强跟踪监控和统计分析,对常用药品的零售价格定期予以公示,促进定点药店规范价格管理。对药品价格异常波动的零售药店及其所属连锁公司予以提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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