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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出新規:停車規劃外區域不得作固定車位出租

2021年09月11日08:48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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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從市房管局獲悉,《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印發,關於停車位的使用、分配和收費問題等均有了明確規定,未來,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車輛的停放、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決定。《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位,包括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建設單位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應當出租給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不得以隻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其中,利用小區原始規劃設計停車位之外的區域設置停車位的,不得作為固定停車位出租給特定業主、使用人使用。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數量少於或者等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隻能購買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停車位,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或者附贈一個。

針對停車位的收費問題,建設單位所有的機動車停車位向業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費標准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收費標准不得擅自調整。

車輛在全體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費標准、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確定收費標准。業主大會成立前,其收費標准由建設單位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發布的價格監測信息確定,收費標准、費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項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

如果小區內有違規停車現象,比如佔用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設施使用或擅自佔用共用部位的,以及對於長期停放的無主機動車輛,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責編:唐小麗、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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