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被咬死 犬主人索賠近8萬元

2020年01月07日08:39  來源:新聞晨報
 

原標題:哈士奇被咬死犬主人索賠近8萬元

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原告顧先生因陪伴自己14年的愛犬哈士奇被突然咬死,內心痛苦不已,要求對方賠償其各類損失共計近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對此,法院會支持嗎?

事件

原告顧先生家中養著一條哈士奇,取名為“奇奇”。被告陳女士則是案外人陸先生的公司員工,受陸先生委托在其外出期間代為照看金毛犬。

2019年6月26日,顧先生因要外出,於是決定將奇奇委托瑞鵬寵物醫院暫管。

寵物醫院當天對奇奇做了常規體檢,一切指標正常,於是將其留在了醫院。次日19時許,奇奇由寵物醫院工作人員帶出散步,在行至閔行區華商時代廣場時,恰逢陳女士牽著一隻金毛犬也在散步。不料,金毛犬見到奇奇后,突然掙脫狗繩沖過來,並從后面一口咬住奇奇的背、脖等處,奇奇當場死亡。

寵物醫院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了顧先生,心急火燎的顧先生趕緊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現場,當他看見心愛的寵物被咬死的慘狀后,瞬間情緒崩潰,妻子則在一邊報了警。

經警方了解,陳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沒有養犬証及狂犬病免疫証明,此前曾多次咬傷他人寵物。此后,顧先生及妻子攜奇奇前往寵物醫院,花費DR片拍攝費132元、尸體存放費660元、單獨火化費880元、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1.6元,共計1673.60元。顧先生還為奇奇進行無害化處理,花費交通費776.41元。

原告

痛失愛犬的顧先生內心深受創傷,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陳女士賠償奇奇的醫療費、尸體存放費、火化費、交通費,承擔死亡賠償金70832.19元,其中包含奇奇的購買成本9000元以及2006年11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間奇奇的日常食物飼養成本、日常用藥、日常用品等共計61832.19元。

顧先生還在訴請中主張了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顧先生認為,奇奇一直陪伴他娶妻生子,並和他以及他的家人建立了深厚感情,對他而言,奇奇是家人一樣的存在。在現場目睹奇奇死后的慘狀,他心如刀割,內心受到極大的創傷,其精神利益應當獲得保護。

被告

庭審中,被告陳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她表示,哈士奇死亡的直接原因雖系金毛犬扑咬,但哈士奇當場即被咬死,后續醫療費、尸體存放費、火化費及交通費不是必要支出,而且該犬非賽犬后代,犬隻僅是法律上的普通物而非人格物,滅失后隻可依據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該犬在損失發生時因年老患病,其市場價值已近乎於無。

陳女士還認為,犬隻飼養日常成本、用藥及用品費用屬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維持成本,不屬於賠償范圍,此外,原告本人人身權益未受侵害,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並無法律依據。

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金毛犬在被告管理期間咬死原告的哈士奇,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哈士奇被咬致死后,產生的DR片拍攝費、尸體存放費、火化費、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等費用屬於原告的實際損失,應計入賠償范圍﹔至於該犬於瑞鵬寵物醫院產生的其他醫療費用與本起事故無明顯關聯性,難以支持﹔哈士奇作為原告財產,其滅失應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結合事發時該犬品種、體型,並參考同類犬型的市場價格,酌情確定為8000元﹔原告為飼養該犬支出的日常飼品、藥品及用品等成本系維持該犬生存狀態的生活開銷,不應計入損失范圍。原告為處理哈士奇善后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上述費用支出合理,予以確認。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雖哈士奇屬法律上的財產范疇,但原告在飼養該犬14年間投入了大量感情,甚至作為家庭成員對待,該犬作為原告生命歷程的見証者,對原告具有特殊紀念價值。

法院結合原告對哈士奇的飼養年限、情感投入、原告親見該犬被咬死后的慘狀等因素,認為該犬死亡必然對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損害,故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因哈士奇被咬致死所致的損失,包括DR片拍攝費132元、尸體存放費660元、單獨火化費880元、鹽酸腎上腺素注射液1.6元、交通費776.41元、犬隻損失費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關於飼養人就寵物死亡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可在特定條件下考慮,但還須嚴格限制。精神損害賠償以法律規定的范圍為限,不宜作隨意性擴大。寵物能否上升為具有精神屬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物品,從而構成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應當從人對寵物所給予的感情和依托寵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來分析確認。在對寵物受損時飼養人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上,則必須考慮人之侵權受損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界定,不宜出現過高的賠償金額。”法官何剛表示。

(責編:陳晨、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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