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且有确凿证据支持持卡人无责的,持卡人可以向发卡行提起索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规定》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是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此次《规定》的发布不仅是对银行卡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补充,也是对整个金融秩序的一次“查漏补缺”。
“盗刷”频发,银行再无法一推了之
随着大家手中的银行卡越来越多,借记卡、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也逐渐成为了持卡人之间的常见话题。对于持卡人来说,如果遇上盗刷又无法追回钱款的情况,此前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银行在这其中似乎不负任何责任。在静安区工作的李女士在两年前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卡里的几千块钱全被刷掉了,银行就只是帮忙查查是什么时候在哪里完成的交易,还是要你自己去(处理)。”
而此次《规定》实施后,这类“冤无头、债无主”的现象将得到彻底的改变。《规定》第七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不论是借记卡还是信用卡,如果遭遇盗刷,持卡人可向发卡行进行索赔。对于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银行需如数赔付;而对于信用卡因盗刷被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银行亦需返还给持卡人,不得要求持卡人偿还因他人盗刷而产生的待还款项,同时持卡人也有权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
照理说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发卡行并非直接过错方,为何需要负起全部责任?对此最高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推行者,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此外,发卡行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相较于持卡人来说也要更为强大。
“谁主张谁举证”,持卡人过错也应担责
虽然《规定》看似“一边倒”地倾向了持卡人,但如果真的遭遇了盗刷,想要向银行索赔,还是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证明自己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无任何责任。其中《规定》第四条就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指若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相反若是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而并非盗刷的话,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不过也有持卡人提出疑问,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数据、录像都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盗刷却难以获取充分证据怎么办?别忘了还有“谁占有证据谁举证” 的举证原则——当相关证据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时,占有这些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支持持卡人主张。如果在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其账户发生非因本人交易或者本人授权交易导致的资金或者透支数额变动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的持有及使用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持卡人也不用过分担心银行会出现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盗刷,持卡人并不总有“免死金牌”。《规定》表明,如果有证据证明过错在于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持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如若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无论如何,“预防”好过“补救”。只有银行不断完善账户安全管理系统、持卡人增强账户保护意识,“盗刷”现象才能被扼杀于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