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雨季节的上海,闷热难耐。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来到上海一条旧式里弄,为居住在此的78岁高龄的唐老先生,送上胜诉诉讼费的退费。
高龄老人出门不便,杨浦法官上门帮忙
去年,唐老先生向杨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被告胡某并要求其归还人民币12,000元借款。经过庭审、判决,唐老先生胜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据此,唐老先生胜诉后,预交的诉讼费用应及时退还。
但年近八旬的唐老先生,因各种原因不便出门。考虑到他独自办理退费存在诸多不便,杨浦法院决定上门退费。法官将该案卷宗调出,办理了各项退费手续,来到唐老先生家中,细心地向老人讲述“胜诉退费”各项手续,指导他填写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等。老先生非常感动,称赞将“法律服务”送到家的便民举措很暖心。
据悉,为全面解决“胜诉退费难”问题,进一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走深走实,今年6月1日,杨浦法院已在立案大厅开设“胜诉退费绿色通道”,为60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方便。
温馨提示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数额。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胜诉退费”工作一般应当达到“一次、全案、足额”标准,即:当事人因退费问题办理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退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3、除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应退还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在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时,应填写当事人“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提供用于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并明确是否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其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