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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管理合規指引

2025年09月11日18:34 | 來源:上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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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監管】上海發布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管理合規指引,把好食品出廠安全關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介紹,食品出廠檢驗是食品生產鏈條中保障最終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環節。為指導本市食品生產企業落實出廠檢驗主體責任,規范檢驗行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結合本市監管實踐,制定本《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管理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為什麼制定這份指引?

《指引》旨在為食品生產企業提供清晰、具體、可操作的指導,協助企業准確理解和有效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准中關於出廠檢驗的原則性要求,將法定責任轉化為企業內部可落地執行的日常管理規范。

指引亮點速覽:七項核心要點指引合規操作

《指引》系統梳理出廠檢驗全流程管理要求,聚焦七項核心內容:

(一)健全檢驗制度體系

1.企業須依法建立並持續完善出廠檢驗管理及不合格品處置制度,包括檢驗程序、標准、頻率、項目及方法等,每批次產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銷售﹔

2.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人員,確保檢驗過程規范、數據真實准確完整﹔

3.應基於產品執行標准、產品特性、生產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檢驗頻次,對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變化的檢驗項目,應適當提高檢驗頻次﹔

4.檢驗項目可以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污染物、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等﹔

5.檢驗流程分為抽樣、檢驗、記錄與報告、復核與放行﹔

6.檢驗記錄應包括抽樣記錄、原始檢驗數據記錄、正式出廠檢驗報告等內容。其中原始記錄需包含樣品名稱、批次、檢驗日期、檢驗方法、操作人員、數據結果等﹔檢驗報告應載明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檢驗依據、結論、報告人及審核人等信息﹔

7.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二)細化能力驗証要求 

1.食品生產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能力驗証(實驗室間比對),驗証范圍應覆蓋本企業所有的出廠檢驗項目﹔

2.驗証不合格的應暫停出廠檢驗,及時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出廠檢驗須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開展。


(三)強化生產過程控制

1.企業根據產品特性建立原輔料定期檢驗制度,結合原輔料風險和生產工藝,明確原料定期檢驗頻次和項目。對無法提供合格証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企業應結合產品特點,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及相應產品衛生規范,建立關鍵控制環節微生物監控程序﹔

3.半成品按工藝要求進行關鍵控制點檢測(如pH值、溫度等),發現異常時立即整改,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


(四)明確檢驗人員資質與能力要求

1.檢驗人員:需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或通過專業培訓,熟悉檢驗標准及操作技能﹔

2.復核人員:需具備審核檢驗數據及結果的能力﹔

3.管理人員:需掌握質量控制及安全評價知識,具備實驗室統籌管理能力﹔

4.培訓管理:企業應制定並實施人員培訓計劃,定期開展能力驗証與考核(新上崗人員須通過實操考核),並保存完整的培訓與考核記錄。


(五)加強實驗室規范管理

1.功能區設置:實驗室應具備收樣區、前處理區、檢驗區、報告區。應隔離互有干擾的操作,避免交叉污染。對於實施微生物檢驗工作的場所,應滿足相應的生物安全等級要求,涉及有毒有害操作的區域,應配備通風櫃及安全防護設施﹔

2.儀器設備:實驗室應配備滿足檢驗項目需求的儀器設備(如:天平、滅菌器、微生物培養箱、通風櫃等),按規定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及校准﹔

3.環境監控:實驗室溫濕度、潔淨度等環境條件應符合檢驗方法標准要求,相應監控應記錄完整,廢液、廢氣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

4.文件體系:應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及作業指導書,存檔於實驗室內便於查閱。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檢驗數據電子化追溯﹔

5.試劑耗材管理:規范標准物質和關鍵試劑耗材的採購、驗收、貯存、使用、報廢管理,確保可追溯性。配制的溶液須清晰標識名稱、濃度、配制日期、有效期及配制人等。


(六)規范留樣管理

1.每批次成品留樣量應滿足復檢需求﹔

2.設立獨立、專用的留樣區,與檢驗區域物理隔離,避免干擾﹔

3.留樣產品原則上應與銷售包裝一致。因大包裝銷售或散裝銷售等因素無法保持一致的,應在留樣容器上標注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留樣日期、保存期限等信息,同時對原包裝容器及標簽留樣﹔

4.應按規定保存留樣,產品保質期少於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宜少於2年。保存環境應符合標簽標識上的貯存條件,並留存相關記錄﹔

5.留樣期滿后,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置並記錄。


(七)細化委托檢驗管理要求

1.選擇委托檢驗的,應委托具備CMA/CNAS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委托檢驗項目應在其資質范圍內﹔

2.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規定檢驗項目、頻次、取樣方式(如由誰取樣)、樣品交接要求、結果報告格式與傳遞時限、保密義務、異議處理及雙方權責等。

3.食品生產企業須做好委托出廠檢驗的檢驗記錄和留樣管理,按照法定期限保存。    

實施后帶來哪些改變?



《指引》的實施將發揮以下積極作用:

對企業:指導企業系統性構建符合法規要求的出廠檢驗管理體系,強化過程管控能力,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對監管: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等提供統一、明確、操作性強的技術依據,提升監管的精准性和效能。


對消費者:通過夯實食品出廠前的最后一道質量安全防線,進一步增強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企業如何行動?對照指引,落實責任!

食品安全是企業的生命線,嚴格履行出廠檢驗法定責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要求。全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高度重視,立即行動,對照《指引》七項要點,系統梳理現有出廠檢驗管理制度、流程、資源配置、人員能力、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環節,修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檢驗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和考核,切實承擔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資料:市市場監管局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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