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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瓶車車主不慎摔倒在機動車道,公交車剎車避讓,致乘客受傷

公交車司機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巨雲鵬
2024年03月26日09:02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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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民陸女士騎電瓶車從非機動車道內側向外行駛,不小心撞上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之間的隔離固定物,連人帶車摔入機動車道內。

  此時,一輛公交車正緩慢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為避讓突然摔入機動車道的陸女士,公交車司機楊先生立刻緊急剎車,造成公交車乘客方女士不幸摔倒受傷。經交警認定,陸女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司機楊先生無責任。

  此后,方女士起訴公交公司,主張她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產生損失。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方女士各項損失合計14.5萬元,公交公司根據生效判決對方女士進行了賠償。

  公交公司認為,陸女士騎行非機動車操作不當,造成車上乘客受傷,並且導致公交公司財產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陸女士賠償公交公司財產損失14萬余元。但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陸女士因為操作不當,而非故意追求發生交通事故這一后果,據此駁回公交公司的訴訟請求。公交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表示自願減輕陸女士賠償負擔,減少應賠金額1萬元。

  公交車因避讓電瓶車,致公交車乘客受傷,責任該由誰承擔?上海一中院認為,這是一起追償權糾紛案,爭議焦點在於公交車司機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民法典對“緊急避險”作出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審判長顧慧萍介紹,刑法規定,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公交車司機楊先生為了避免陸女士的人身、財產受危險,第一時間採取緊急剎車措施。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楊先生稍有猶豫或不採取緊急剎車措施,陸女士的人身、財產必然會受到嚴重損害。雖然最終導致乘客輕微受傷,但是該損害並不必然發生,且理應小於陸女士可能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害。

  上海一中院認定,楊先生的行為具有緊迫性及正當性,也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符合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公交公司也依合同關系向乘客進行了賠償,現向陸女士提出權利主張並無不當。二審改判公交車司機緊急剎車屬於緊急避險,陸女士承擔賠償財產損失13萬余元。

  《 人民日報 》( 2024年03月26日 10 版)

(責編:沐一帆、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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