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樂不能隨便用 滬上一超市遭索賠6.6萬元
因播放了一首歌,滬上一家知名超市遭索賠6.6萬元
背景音樂為何不能隨便用
■本報記者 王閑樂
在超市等大型商場購物時,你是否留意過室內播放的背景音樂?上海一家“華潤萬家”超市就因為曾經播放過一首歌,在幾年后遭到6.6萬元的索賠。經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最終認定超市構成侵權,判決賠償3000元。
超市播放音樂未經許可
2016年12月26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和徐匯區公証處工作人員來到上海一家華潤萬家超市,用錄音筆錄下超市裡播放的背景音樂。2017年3月,徐匯區公証處出具公証書,經比對,公証過程中錄制的歌曲詞曲與歌手楊炅翰的作品《最好的我們》一致。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的、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依法具備著作權集體管理職能,有權向中國大陸地區的各類音樂作品使用者發放著作權有償許可並可以自身的名義從事維護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訴訟。
2011年2月,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楊炅翰簽訂《音樂著作權合同》,楊炅翰同意將其擁有著作權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及信息網絡環境下的表演權、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以信托方式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集體管理,上述權利在其存續期間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完全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表示,超市在未征得權利人和原告許可、未交納著作權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協會管理的音樂作品作為經營場所的背景音樂。協會將超市所屬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賠償損失66960元、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7000元。
構成對表演權的侵害
庭審中,被告提供了自己與案外人簽訂的《環境音樂服務協議》、案外人出具的說明以及相關《合作協議》,以証明自己通過其他渠道獲得授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認為,被告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有權行使某涉案作品的表演權,且《合作協議》簽訂時間晚於本案被控侵權行為的發生時間。
普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表演的權利。本案中,根據公証書的記載,被告在其經營的超市內播放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且經當庭比對,公証過程中錄制的歌曲與原告本案中主張的音樂作品一致。被告雖主張其與案外人簽訂協議取得播放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權,但未提供証據証明案外人有權授權他方行使涉案作品的表演權,故對於被告該主張不予採信。被告已構成對原告就涉案音樂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權的侵害,應當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今年1月,普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知名度、被告經營場所性質、店鋪規模、侵權情節等因素,法院判決被告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3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直播放音樂應支付版費
近年來,因背景音樂引發的索賠案例不在少數。尤其是網絡直播興起后,很多主播直播時都會播放一些歌曲作為背景音樂,有些甚至會在直播間表演唱歌。殊不知,這些行為都涉嫌侵權。究其原因,超市賣場、網絡直播這種場合本就屬於商業活動,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使用等可免授權范圍。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明確規定,將錄音制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制作者支付報酬。這就意味著,直播時播放背景音樂同樣需要支付相關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相關案件的大部分維權主體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或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而非歌曲作者本人。這是因為大多數歌手為了管理和維權方便,都會與協會簽訂相關合同。以本案為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即使是楊炅翰自己也不得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約定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行使的權利。
(來源:解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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