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為,被告人雍某某伙同他人,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應以保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雍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庭審現場,寶山區檢察院檢察官陳偉東正在對一起保險詐騙案件宣讀起訴書。這是近日來寶山區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一起案件,同時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進行動態審查,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2017年底至2019年期間,雍某某伙同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經理渾某某、公司員工蘇某某等人,明知蘇某某與投保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間沒有真實的雇佣關系,仍然幫助蘇某某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員工名義理賠工傷事故,騙取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6萬余元。爾后,雍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偵查階段,根據警方搜集的証據,考慮到雍某某對犯罪事實交代不誠,多名涉案人員也未到案,尚有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証,陳偉東檢察官決定對雍某某批准逮捕,同時制發補偵提綱,引導公安機關繼續偵查取証,進一步夯實本案的証據。
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涉案人員相繼到案,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証據基本固定,且其他同案犯已退賠保險公司損失,並獲得保險公司口頭諒解,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修復。
“考慮到雍某某在偵查階段始終否認犯罪,我們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一次新的嘗試。”協助陳偉東檢察官辦理本案的助理檢察官章新星說道。她口中的嘗試就是証據開示制度。他們有針對性地向雍某某開示証明其構成保險詐騙罪的証據。在看見証據后,雍某某對不知蘇某某不是投保公司員工的辯解出現鬆動,這時陳偉東檢察官乘勝追擊,告知了雍某某認罪認罰從寬政策,耐心為他釋法說理。但雍某某對認罪認罰仍有顧慮,陳偉東檢察官便同意給他一定的考慮期限。
不久后,陳偉東檢察官就收到了雍某某寫下的“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願意認罪認罰”的申請書,他便立刻再次提審雍某某,並聯系值班律師,就定罪量刑、訴訟程序適用等問題聽取雍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
在對雍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建議適用緩刑的精准刑量刑建議后,雍某某表示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在值班律師的見証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是考慮到雍某某這次認罪是到案后第一次如實供述,因此陳偉東檢察官決定暫緩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
在審判階段,雍某某家屬幫助他預繳了罰金。庭審上,雍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達了認罪悔罪態度。考慮到從審查起訴階段到如今的認罪表現,陳偉東檢察官於開庭次日依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採取量化方式再次進行羈押必要性綜合評估,認定雍某某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經檢察機關建議,法院依法對雍某某變更強制措施。
爾后,法院採納寶山區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保險詐騙罪判處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這起案件中,陳偉東檢察官對雍某某通過証據開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闡釋、給予適當考慮期等方式,耐心釋法說理,促使他放下芥蒂轉變態度,這是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而及時懲罰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徑。而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訂后具有羈押必要性審查“天然優勢”的捕訴部門檢察官來說,他們對案件走向、在押人員認罪態度變化最為了解,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切實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