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健身房24小時不停業,樓上的居民袁女士卻“遭了殃”,不僅日常生活遭到嚴重影響,半年后還因睡眠障礙就醫。
近日,上海寶山法院審理了這一起相鄰關系糾紛案,綜合考量噪音擾民以及小微企業經營不易的情況,判決某24小時營業健身房在夜間時段停止營業。
2018年5月,家住寶山區某小區的袁女士樓下開了一家24小時營業的自助管理式健身房。健身房24小時不間斷運行,室外空調以及健身器械使用所產生的噪音,嚴重影響了袁女士的日常生活。半年后,袁女士因睡眠障礙就醫並向上海電視台投訴了這家健身房。報道中,袁女士所在小區居民和居委會負責人均反映也噪音擾民的問題。
2019年3月,經上海市寶山區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袁女士與健身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健身房將空調外機移機,且對營業過程的其他影響採取相應措施。但是健身房在使用過程中,尤其是晚上所產生的噪音,依舊讓袁女士煩心不已。
2019年7月,袁女士將健身房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健身房停止營業並搬離目前所在的小區房屋,健身房應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0元。
庭審中,被告健身房辯稱,健身房產生的聲音都在正常范圍之內,不存在噪聲擾民情形。原告曾多次提出整改意見,被告應原告要求做出了整改。原告袁女士所在的樓房緊鄰小區主干道,噪聲有多個來源,原告的睡眠問題與被告的經營行為無因果關系。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為查明噪音情況,承辦法官委托上海市寶山區環境監測站對被告健身房營業時袁女士所在房屋內的分貝值進行檢測。經檢測發現,夜間時段袁女士房屋測得的分貝值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准》(GB22337-2008)規定的A類與B類標准。
《測試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后,被告健身房表示其作出了整改,每天22:00后停止使用部分健身設施。
審理中,法院要求被告健身房提供夜間健身房內的監控視頻光盤,以查明健身房夜間器械使用情況,但被告未予以提交。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健身房中使用樓梯及部分健身器材時,原告家中夜間分貝值超標,被告理應採取措施,解決噪聲問題。現被告表示進行了相應的整改措施,但上述措施不足以解決原告家中夜間的噪聲問題。另外,被告未予以提交夜間健身房內的監控視頻光盤,應推定該証據對其不利,不排除健身房夜間已經出現產生更大噪聲的情況。
法院還認為,從此前的調解來看,被告健身房經營中產生的噪聲問題由來已久,且一直未予徹底解決,種種情況反映出被告並無解決噪聲問題的誠意,不排除被告健身房在判決后又改用其他健身器械的可能。
但考慮到被告屬於小微企業經營不易,且檢測中未發現晝間分貝值超標,法院認為可以允許被告白天繼續營業,但被告在擺放健身器械時應盡量選擇產生聲音較小的器械,對產生聲音較大的器械加強管理,以避免出現噪聲超標的情況。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判決被告健身房在每日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停止營業,並酌情賠償原告袁女士精神損失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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