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今年72周歲,本是安享晚年的年紀,但她唯一的兒子卻要將她“趕”出家門,讓她租房獨居。因不願搬走,王老太最后被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上訴案,認為雙方關於老人租房獨居的協議約定,不能改變子女贍養義務的法定標准,依法改判王老太無需搬離。
拒租房獨居遭兒“驅趕”
王老太怎麼也沒料到,自己竟然會被兒子兒媳告上法庭。三人已經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王老太丈夫在世時,各方均相安無事。
2011年,王老太丈夫去世,三人又在2014年共同搬入了新房,此后卻矛盾不斷。兒子小勇、兒媳小玲認為已無法再同王老太共同生活,讓她盡快搬走,租房居住。一天,兒子說:“媽,住一起影響全家的生活質量,我幫你租房,你出去住吧!”王老太感到心涼:“我的動遷款、存款和你爸的公積金都用來幫你還你名下老房貸款了。后來老房賣掉,你們又向我借了15萬元買了現在這套房。雖然產証上沒我名字,但房子有我的一份貢獻,我不搬!”
老伴已去世,如今獨子小勇是王老太唯一的依靠。
2019年2月12日,王老太和兒媳小玲又因生活瑣事爭吵起來。后經居委會調解,王老太及小勇、小玲達成協議:由小勇負責借一套4000元左右的住房供王老太居住,並由小勇負責今后的租金﹔小玲歸還王老太15萬元借款。調解協議簽訂后,小勇將15萬元轉給王老太,並開始尋找房屋,但由於小勇聯系的租賃房屋條件不理想,王老太擔心生活就醫不便,故拒絕搬家。小勇、小玲遂依據調解協議將王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走。
一審:母親應按約搬離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小勇與小玲在滬共有三套所有權房屋,分別為系爭房屋、與系爭房屋同一小區50余平方米的房屋B、一套辦公用房。房屋B現已出租,租期屆滿日在2021年。
一審庭審中,王老太陳述,希望至同小區的房屋B居住。小勇、小玲則堅持隻能提供辦公用房讓王老太居住,但該房屋遠離市區,不便於老人就醫,王老太不同意搬入,最終導致調解不成。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系爭房屋產權歸小勇、小玲所有。所有權人依法對系爭房屋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
王老太不願遷往偏離市區的辦公用房,同時房屋B已被出租,無法遷入,而雙方達成的系爭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小勇亦按照協議返還了借款15萬元。小勇按約每月補償王老太租金4000元,符合小勇的經濟能力及上海實際租金水平,予以准許。據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小勇、小玲的訴請。王老太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駁回訴訟請求
二審期間,小勇、小玲將正在出租的房屋B挂牌,准備出售。審理中,王老太提交了一組2003年至2007年間的銀行卡存款憑條,証明老房貸款是由其償還。上海一中院經審查后對該組証據予以採納。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一、王老太是否具有居住系爭房屋的法定權利基礎?二、系爭調解協議的效力與后果應如何認定?三、補償租房費用是否屬於贍養王老太的合理方式?
其中,關於爭議焦點三指出,法律沒有就贍養義務履行設定強制統一的方式或標准,但在贍養人可承受的財產及其他能力范圍內,盡量使老年人合理必要的物質與精神需求得到充分滿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本案中,雙方雖然存在家庭矛盾,但王老太並不存在任何嚴重的生活惡習,也不對同住人構成顯著的人身安全威脅。而僅由贍養人支付租房補償費用,不僅不能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而且割裂了家庭的情感聯系,不利於老年人的安全保障與精神滿足,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贍養義務履行原則,不具有現實合理性。
同時,王老太曾多次明確表示,為緩和家庭矛盾,其可以選擇搬離系爭房屋,居住到房屋B。房屋B的對外租期即將屆滿,該方案已具有期待可行性,也有利於解決雙方矛盾,然小勇、小玲在一審審理中以該房屋已出租為由拒絕,又在二審期間將該房屋挂牌,准備出售。
小勇、小玲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但其作為贍養人及協助履行人缺少具有充分保証老年人合法利益與合理解決本案糾紛的主觀意願。
據此,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依法駁回小勇、小玲的訴訟請求。(文中所用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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