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員話兩會】

全國政協委員呂紅兵:你我他的雲端法律生活

王文娟

2020年05月22日15:37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

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新中國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提交大會審議。從民法典規定的電子合同,如何看市場主體的雲上商務活動?

雲會見、雲開庭、雲審判……疫情期間,法院採用在線庭審的方式,律師對犯罪嫌疑人也在採取視頻會見的方式,雲端法律如何為老百姓的生活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服務?人民網專訪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紅兵,為大家解讀“你我他的雲端法律生活”。

從民法典規定的電子合同,看市場主體的雲上商務活動

主持人:全國人大十三屆三次會議將審議通過《民法典》,其中有一個規定,規定了電子合同。電子合同的主要內容,請您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呂紅兵:《民法典》審議稿的第469條明確規定,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的表現所在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這樣一個數據電文,就是作為合同的書面方式,也就是我們講這是一種電子合同。

這是從刑事角度,《民法典》作了一個規定。怎麼來確認電子合同的成立,日常的書面合同要簽字蓋章,這個電子合同怎麼才算成立呢?《民法典》又有明確的規定,我們雙方說了,你發一個確認書,我們就算電子合同成立了,那麼就以發送電子的確認書為准。但有時候,電商平台會發布一個服務的信息,發布一個相關的條件,於是這個客戶就去提交一個定單。我們又講了,提交訂單的方式也算認定這個電子合同成立了。所以,電子合同和日常的書面合同的成立確實有不一樣之處。

那麼,這個電子合同怎麼履行?《民法典》的第512條也有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定義的電子合同的標的,就是我們買的商品,交付,比如送快遞送過來了,交付,收貨人簽收,意味著這個貨物的所有權就轉移了。所以,剛才描繪的這樣一些場景,在現實生活當中其實是經常出現的。那麼,這些場景在《民法典》上都有相關的條文,能夠一一對應。前一段網上出現過當當網夫妻倆個人搶公章,未來可以講,簽合同不用公章了,我們通過電子合同就可以實現我們的交易目的。

電子合同的目的就在於高效,就在於促進交易,就在於繁榮市場。這是《民法典》與時俱進的一種生動體現。

從互聯網法庭實踐,看民事主體互聯網法律糾紛的在線解決方式

主持人: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互聯網法庭,大量的互聯網法律糾紛在互聯網法庭進行解決。那麼,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在處理這樣互聯網的法律糾紛的過程當中,有沒有什麼樣的創新做法?

呂紅兵: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有一個專門的互聯網法院。我曾經作為政協委員,專門調研學習過,數據顯示:今年,2020年,長寧法院受理互聯網糾紛案件有493件,結案373件,其中通過在線審判的方式,結案一百多件。

這個概念是什麼呢?高效的解決糾紛,快速的解決糾紛,公平公正的解決糾紛。長寧法院就碰到這樣一個案例,說有一個消費者,通過旅游公司的APP就去海島一日游,結果受傷了。受傷之后,他就向電商平台要報告了,我在旅游期間發生了受傷的事件,你們要負責。但是,電商平台一直沒有解決這件事情,倆個人就發生了法律糾紛。到了人民法院去。這個案例給我們一個重要的啟示就是,電商平台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的記錄的保存范圍是什麼,邊界是什麼?因為這個電商說,你受傷了,跟我打了一個電話,我查不到了,所以我也沒法証明你受傷的客觀事實的發生。

法院通過審理就認為,關於爭議解決的信息也是電商平台應該保存的交易信息的內容。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就認為電商平台履行這樣一個保存義務沒有盡到責任,他應該承擔法律上舉証不能的后果,要承擔敗訴的責任。

再舉個案例,電商平台和商戶之間會有合同,也就是說這個商戶可能會退店,我在電商平台上注冊了一個店,我不做了,我要退店。退店的話,這有一個基本的概念,不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這裡面涉及到他人的利益的存在。電商平台都會有退店的規則,比如說你要公示30天,你的商品要下架、不能發生新的交易等等。像這樣的規則也通過人民法院的案例來把它確認下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再比如說,我們經常講流量論英雄,流量就是價值。很多商家出現導流行為,比如在A電商平台注冊了,你到B那個電商平台去買東西,去支付。這種情況之下,就是我們俗稱的導流行為。這種導流行為,就有可能損害你這個A的電商平台的合法權益,進而也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通過法院的案例就可以判決了,導流行為是不規范的,或者我們怎麼去規范它,保障各方的利益。

通過剛才說的這三件事情,大家就會看到,從人民法院來講,它的司法實踐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它通過互聯網的審判,提高審判的效率﹔一方面它在創新、創造互聯網的治理空間。

創新創造互聯網這個治理空間,因為互聯網、電子合同這些交易,從現在的法律法規來看,不盡健全,通過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來創造一個審判的規則,來治理這麼一個空間。於是,使雲端的商務行為、雲端的法行為更有法可依、更有法必依。這都是在雲端從事商業活動、從事各種各樣的活動當中要特別關注的一些問題。

從視頻會見,看當事人接受網絡上的法律服務的實踐

主持人:疫情的常態化,看守所律師是進不去的。那麼,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情況下,律師怎麼見犯罪嫌疑人,怎麼來去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請您介紹一下。

呂紅兵:這裡面涉及到雲端的法律生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如何通過雲端的方式獲得律師的法律服務?律師的職業權力不僅僅是律師自己的權力,關鍵是保障律師所代理的當事人的合法權力。這是一個會見權的問題,這是非常重要的。

疫情期間,為了防疫的需要,律師當然不能夠隨意地去派出所去見犯罪嫌疑人,另外,因為現在律師辯護全覆蓋,律師深入到看守所,要多會見犯罪嫌疑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律師去派出所也要排隊。

第二是硬件不足。看守所的會見室都不夠,而且看守所又比較路途遙遠,因此這種情況之下,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怎麼解決?

在疫情突發的狀態之下,通過這種雲端的視頻會見,就可以充分化解這個矛盾,解決這個問題。譬如說,律師協會和看守所之間有這麼一條專線,律師在律師協會的專用的場所,我們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這樣的話,既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一點司法局、律師協會,公安局、看守所等都花了很大的力氣,促進這個工作,能夠更加的圓滿。

當然,在現實生活當中,這件事情的解決,還是有些過程,可能還會碰到很多的問題。但是,我覺得方向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就是通過互聯網,通過大數據,通過人工智能這樣的現代化的方式和手段,切實解決律師的會見難的問題。而解決律師會見難的問題的最終目的就是為我們老百姓,為我們的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這是我們廣大律師應盡的責任。

從在線庭審方式,看“智慧法院”給人民帶來的法律獲得感

主持人:疫情期間,法院開庭也採用了在線的庭審方式。您怎樣看待現在人民法院的在線庭審方式,它的優勢、好處體現在什麼地方?

呂紅兵:這次疫情發生之后,人民法院報有一個數據:2月3日到3月31日,兩個月左右的時間,全國法院網上立案70.6萬件,網上開庭15萬件,同比增幅45.33%,網上調解案件30.2萬件,同比增幅89%。大家看這個數字,是非常驚人的,說明我們經常講一句話,疫情期間,網上審判不打烊,繼續發揮為老百姓提供司法服務的功能和作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有一個統計:今年2月3號-4月28號,上海法院法院在線庭審13173場,比2019年增長了270多倍。說明什麼?說明人民法院在為老百姓提供最便捷的、最效率的、最切身的司法服務,而老百姓對這個服務又是喜聞樂見的。

線上開庭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有解釋,如果當事人雙方是能夠認可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是可以決定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這就是個法律依據。

搞創新一定要依法有証,線上開庭、雲端開庭,這是依法有據的,特別是這次疫情防控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專門有一個通知叫《關於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加強和規范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上海高院也有一個通知,叫《積極推廣並嚴格規范在線庭審的通知》。所以,這樣的一種在線的庭審,都是法律上有充分的依據的。這種在線的審判方式的改革,是人民法院智慧審判的重要內容。

我認為,這種在線的審判,應該是全流程的,從起訴到受理,到送達,到調解,還有証據交換,庭前准備,包括庭審、宣判、送達,這個全過程都是可以實現。

另外,智慧法院的建設,要對老百姓能夠提供便利。讓信息多跑路,讓律師少上門,能通過線上解決的就不通過線下解決,而且通過智慧法院建設,提升互聯網審判的可預見性,老百姓打官司的時候,把相關的要素,相關的數據輸入到互聯網裡面去,就能判斷我這個官司能贏還是能輸、贏、贏到什麼程度,減少老百姓誤判,提升老百姓、提升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可預見性,越是預見性增強,越有利於調解,調解好的話,又叫做案結事了。

智能建設不僅是對老百姓提供了普通的便利,能夠幫助老百姓去分析這個案件的結果,我覺得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設能達到這一步,是非常好的。

第三,我建議,要實現互聯網法院,提升或者智慧法院建設的共享功能。什麼叫共享?人民法院的審判結案的判決書是上網的,而上網的話,充分實現共享。

周強院長有一次講,最高人民法院的互聯網的上網之后,是全世界最大的判決書的庫,最大的法律庫,全世界最大的判決書的庫就是在我們中國,而這個判決書的庫,充分實現共享。

第一,律師研究判決書,叫做類案可以類判﹔第二,當事人可以研究判決書,可預見它的案件的法律后果﹔第三,學者可以研究這些判決書,提升學者的研究水平和教學能力﹔第四,我們的立法機關研究這個判決書,從判決書當中提煉出可以成為法律規范的內容,所以,共享機制是多麼的重要。

因此,智慧法院建設,不是一個技術的應用,是一個制度的供給。通過智慧法院建設,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法律工作者,對智慧法院的建設,我們真的是充滿了期待。正因為智慧法院建設能夠做得更好、更扎實,才能充分地保障老百姓的雲端生活的高效、安全和規范。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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