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子為脫罪唆使作偽証致4人獲刑

2020年05月07日15:21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你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案件証人在接受公檢法機關詢問時都會聽到的一句話,這句話並非只是口頭警告。近日,長寧區檢察院依法辦理了一起情節曲折的醉駕案,被告人巫某醉酒駕車后企圖逃避處罰,找來朋友“頂包”,還收買了兩名目擊証人為他作偽証。最終,法院以巫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証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為巫某“頂包”、作偽証的相關人員也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事情發生在2019年1月17日的晚上。臨近春節,巫某前往朋友李某經營的工作室參加聚會,將車停在附近小區。聚會持續到次日凌晨時分才散場,巫某席間喝了不少酒,便通過手機軟件叫來代駕。代駕司機周某接手車輛后,難以點火發動,隻好向巫某求助。但周某萬萬沒想到,醉醺醺的巫某將車啟動后,直接關上車門將車開走。周某追到小區門口時,碰巧巫某的車輛因未支付停車費被保安袁某攔下。袁某和周某輪番上前勸阻,巫某卻執意不肯下車,反而強行闖關離開。保安袁某追趕不上,隨即報警。

巫某駕車行駛了一段路程,就將車停在路邊睡著了。附近執勤的民警發現這部可疑車輛,上前查看,隻見駕駛座上的巫某醉得不省人事,無法正常對話。不久后,代駕周某聞訊趕來,當場向民警說明了事情經過。經檢測,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29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狀態。巫某到案后,以酒后失憶為由,作了猜測性酒后駕車的供述。公安機關遂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巫某刑事拘留,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警方還分別詢問了代駕司機周某、小區保安袁某,二人均指認巫某酒后駕車並逃費闖關的事實。

一場醉酒鬧劇本該到此收場,但故事卻發生了“反轉”。在巫某取保受審期間,他的朋友李某告訴警方,當晚開車的人是自己而非巫某。李某稱,當晚是他開車送巫某回家,中途巫某說會有朋友來接,李某就將車停靠在路邊,乘坐出租車離開。曾目睹巫某醉駕的保安袁某和代駕司機周某也雙雙翻供,聲稱當晚開車的人並非巫某。

原來,巫某酒醒后不甘接受處罰,便找到當晚一起聚會的朋友李某,讓其出面“頂包”。巫某把事情說得輕描淡寫:“你幫我頂一下,不會有什麼后果的,這件事很快就會過去。”李某是一名自由職業者,不在意背上醉駕的不良記錄。出於朋友義氣,他答應替巫某“頂包”。不僅如此,李某還幫著巫某一起游說目擊証人之一——小區保安袁某。李某本就在袁某工作的小區租借房子,故而兩人相熟。面對李某的說情,袁某想得很簡單:“他叫我幫幫忙,我也沒想到,事情會這麼嚴重。”當民警再次詢問情況時,袁某改口說車是李某開的。事后,巫某多次托李某給袁某送去香煙、現金以表“謝意”。

除了給小區保安送禮,巫某還苦心經營,一步一步地“攻陷”代駕司機周某。據周某回憶,案發后巫某主動和他加為微信好友,時不時來找他聊天、吃飯。甚至在周某生病住院期間,巫某還特意前去看望。一來二去的,兩人就成了朋友。當巫某向周某提出幫忙改口供的請求時,周某爽快地答應了。同樣的,巫某也給周某送了不少“謝禮”。

然而,巫某等人的伎倆沒能逃過檢察機關的“火眼金睛”。針對重要客觀証據缺失、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証人變供的情況下,長寧區檢察院主動開展調查核實,引導公安機關對客觀証據進行補充收集。在查明巫某危險駕駛犯罪事實的同時,該院深挖案件中涉嫌包庇、偽証等犯罪線索,依法將李某、周某、袁某三名同案關系証人追訴到案。

長寧區檢察院認為,巫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取保候審期間,巫某以賄買等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証,其行為又構成妨害作証罪,依法應予數罪並罰。李某明知巫某犯罪,仍為其作假証明包庇,並在巫某教唆下收買証人袁某,其行為構成包庇罪、妨害作証罪,同樣應當數罪並罰。而代駕司機周某、保安袁某作為証人,故意作虛假証明,意圖隱匿罪証,應當以偽証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該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7日,長寧區法院以巫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証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今年4月27日,法院以李某犯包庇罪、妨害作証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以偽証罪分別判處代駕周某、保安袁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檢察機關提醒,提供正確客觀的証言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作証的權利和義務,故意作偽証妨害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在面對公檢法機關執法辦案時,每一位証人都應該積極配合、如實作証,切莫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隱瞞事實、隱匿罪証。講義氣、圖好處是一回事,但違法犯罪的忙千萬不能幫,否則隻會害人害己。(王文娟、簡寧)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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