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凝聚著生產企業的智慧和勞動,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它是一種無形的資產,隨著品牌知名度的提高,注冊商標具有的價值及其增值功能是不可估量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案例:劉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劉某利用其系貴州茅台酒廠(集團)習酒有限公司上海業務員的身份,在2015年期間向上海某實業有限公司銷售205箱假冒的習酒(雅致版“窖藏1988”),銷售金額22萬余元。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劉某又向上海某貿易有限公司銷售50箱假冒的習酒(雅致版“窖藏1988”),銷售金額7萬余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於2018年5月22日立案偵查,同日劉某被抓獲到案。2018年6月2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劉某批准逮捕。2018年8月17日,寶山公安分局將劉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一案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11月27日,寶山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上級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判。2019年1月14日,楊浦區法院作出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15萬元。判決已生效。
注冊商標是企業產品進入市場的“准入証”,也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和信譽的載體。該案被告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觸及刑事犯罪。
檢察官提醒,以下行為都可能涉及注冊商標類犯罪:
1、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2、通過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或者文字橫豎排列,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等方式,雖未直接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但與該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3、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犯罪,仍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
謹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依法秉持誠信原則,杜絕惡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行為的發生,預防“搭便車”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同時要自律審慎經營,防止成為他人侵權行為的幫助者。對於交易相對方經營活動的合法性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不能抱有事不關己的僥幸心理。
(來源:寶山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