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價買到了假茅台 法院:退一賠十

2020年03月12日16:12  來源:人民網-上海頻道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茅台酒買賣合同糾紛,二審認定食品店銷售假茅台的行為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維持一審關於食品店賠償十倍貨款的判決。

真價格卻買到了假茅台

家裡來客人的時候,總要喝點酒水飲料。這不,李某攢了一個飯局,邀請朋友們來家小聚一下,為此,他特意跑到家附近的某食品店買了兩瓶“茅台酒”。可沒想到的是,飯桌上剛說完祝酒詞,就有朋友就說這酒味聞起來不太對,再三向他確認是從哪裡買的這“茅台酒”。回想起那食品店的門面,李某突然意識到自己很有可能是買到了假酒。事后,食品店不承認是自己賣出去的酒,李某便訴至法庭,要求食品店退還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

食品店則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沒有証據証明茅台酒是在自己店裡買的,即使李某確實在店裡買過茅台,他也沒有証明本次訴訟中向法院提交的就是店裡買的那兩瓶“茅台酒”,而且也不能提供証據証明我們是“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的情形。因此,食品店不同意李某的說法。

法院:知假售假 退一賠十

一審庭審中,一審法院委托茅台酒廠授權的打假員對李某提供的“茅台酒”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顯示為假酒。

一審法院經審查,依法確定食品店出售的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判令食品店承擔退一賠十的賠償責任。食品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關於食品店對涉案假冒茅台酒的來源持有異議的問題,上海一中院認為,較之李某已提供實物照片、付款憑証、銷售清單等舉証証明其與食品店之間就該“茅台酒”存在成立並生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食品店作為專業經營者在銷售高檔酒過程中,對於防止售假買假顯然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識和更多的防范措施,但是食品店對提出的異議,未能提供相關証據加以証明,由此,食品店理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於食品店是否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的問題,上海一中院認為,食品店在採購食品過程中,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証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証或者其他合格証明,但是食品店既未提供涉案“茅台酒”的合法來源,又未提供該“茅台酒”的合格証明文件,也未提供能夠証明該“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有關証據。因此,一審法院確定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並無不當。食品店在明知“茅台酒”系通過非合法渠道進貨,且缺乏相應的合格証明,仍進行銷售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屬於“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二審主審法官尤家培指出,根據証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証據加以証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承擔舉証責任。本案食品店未能提供証據來証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証不能的后果。法官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高端酒品時,應至正規商家購買,並留存相關購買憑証等,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王文娟、王長鵬)

(責編:王文娟、韓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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