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長出牙齒”:建立通報制度 強化問責

2020年02月21日10:12  來源:法制日報
 

  教育督導“長出牙齒”強化問責形成威懾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 本報記者 張維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介紹,這次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緊緊圍繞教育督導“長牙齒”,致力於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涉及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結果運用、督學隊伍。目前,“教育督導權威性、嚴肅性不足,還沒有真正形成威懾”。

  強化問責,是這次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也是督導“長牙齒”的有力保障。《意見》提出,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問責的情形、方式等,《意見》也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加強社會監督,《意見》明確提出,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解決四大問題

  據了解,這次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致力於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意見》也相應提出了24條針對性改革舉措。

  在管理體制方面,問題主要是教育督導機構缺乏相對獨立性,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設置不規范、管理不嚴格。為此,《意見》要求推動完善教育督導機構設置,全面落實教育督導職能,充分發揮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作用,強化對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的領導,確保教育督導機構能夠獨立行使職能。

  在運行機制方面,問題主要是督導定位不夠清晰,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象還普遍存在,督導工作重點不突出,督導方式方法仍比較落后。為此,《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督導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督導,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加強和改進教育評估監測,改進教育督導方式方法。

  在結果運用方面,問題主要是督導報告缺乏權威性,督導意見常被“束之高閣”﹔整改問責不力,沒有真正形成震懾。為此,《意見》在問責機制方面實現突破,主要通過完善報告、反饋、整改、復查、激勵、約談、通報、問責等8個方面的制度,強化教育督導權威性和嚴肅性。

  在督學隊伍方面,總體上人員嚴重不足,各級督學都面臨專職少兼職多、年齡結構老化、專業水平不高、條件保障不夠、吸引力不足等問題。為此,《意見》明確要求配齊配強各級督學,創新督學聘用方式,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嚴格教育督導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著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

  此外,《意見》還在保障機制方面實現突破,提出加強教育督導法制建設,切實落實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加快構建教育督導信息化平台,加強教育督導研究等改革舉措。

  建立通報制度

  督導“長牙齒”,問責必須有力。

  “強化問責,是這次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也是督導‘長牙齒’的有力保障。”上述負責人說。

  為此,《意見》提出了八大舉措:完善報告制度。《意見》明確規定,各級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並向社會公開﹔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教育決策部署不力、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規范反饋制度。《意見》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逐項反饋被督導單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

  強化整改制度。《意見》明確規定,被督導單位要針對問題,全面整改,及時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

  健全復查制度。《意見》要求,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有效防止問題反彈。

  落實激勵制度。《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干部考核、任免、獎懲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

  嚴肅約談制度。《意見》明確規定,對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黨和國家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辦學行為不規范、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由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要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建立通報制度。《意見》明確,針對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教育督導機構將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建議其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壓實問責制度。《意見》提出,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問責的情形、方式等,《意見》也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加強社會監督,《意見》明確提出,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加強法制保障

  教育督導“長牙齒”,根本上需要法律予以保障。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教育督導法律。作為專門法規的《教育督導條例》頒布實施已經7年,但各地落實還不夠到位,需進一步完善。

  比如,《教育督導條例》對督導范圍的表述比較籠統﹔對教育督導標准和規程等作出的規定不夠健全,有的缺乏操作性,約束力不夠﹔對地方教育督導機構的規定不夠明確等。特別是《教育督導條例》的貫徹落實,需要地方結合實際出台有關配套法規和政策,但不少省份還沒有出台。長遠看,需要專門立法,進一步提高教育督導的強制性、權威性。

  為此,《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教育督導法制建設。一方面,要完善教育督導法律法規,加快配套規章制度建設,推動地方出台配套法規政策,形成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體系。另一方面,要強化程序意識,細化工作規范,完善督導流程,使教育督導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本報北京2月20日訊

(責編:嚴遠、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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