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了十幾年的車位突然被開發商售賣,上海一名業主怒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獲得優先購買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二審認定地下產權車位可以參照適用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改判車位承租人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車位。
租了十幾年的車位被開發商賣了
“秦女士您好,我是真英物業公司的,打電話是想通知您,您租用的地下車位已經出售了,今天就要辦理入住手續哦,請您配合。”
2017年2月26日,秦女士突然接到物業的一個電話,對方告知秦女士,開發商決定售賣秦女士承租了十年的小區車位。
了解情況后的秦女士立即與開發商房中歌公司聯系,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車位。房中歌公司拒絕了秦女士的要求。
雙方協商不成,秦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在同等條件下對系爭車位有優先購買權,並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車位。
一審:無合同約定 承租人訴請遭駁回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真英物業公司於2011年接管該小區,秦女士延續此前使用車位並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管理費的做法,但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房中歌公司未就該車位向真英物業公司繳納管理費,也未收取車位使用費。
2017年2月17日,房中歌公司在秦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位出售給小區另一業主。
一審法院認為,秦女士與房中歌公司就系爭車位存在事實租賃合同關系。而系爭車位是否適用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應依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
秦女士未與房中歌公司或真英物業公司就系爭車位簽訂書面租賃協議,也未就優先購買權達成相關約定。法律亦未明確規定地下產權車位可適用優先購買權。故駁回秦女士所有訴請。
秦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改判認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秦女士認為,地下車位與房屋的配套設施同屬於不動產,車位的交易流程也與房屋買賣流程完全一樣,且車位權屬也記載於房地產權証上,故在法律上車位的性質和地位與房屋一致,優先購買權應適用於車位。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秦女士提供的証據及查明的相關事實,認定雙方就系爭車位存在事實租賃合同關系,並無不當。
其次,綜合考量后,從地下產權車位的性質而言,其與房屋同屬於不動產范圍,且實踐中地下產權車位的交易方式與房屋交易方式類似,故參照適用相關規定具有法理基礎。
從優先購買權的立法本意而言,系為避免物權轉讓中出租人任意處分房屋給承租人帶來侵害及穩定社會經濟的目的。隨著社會發展,車位的使用已經逐步成為影響人們日常生活質量的因素之一,故就地下產權車位參照適用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相關規定亦符合該規定的立法本意。
據此,上海一中院二審認定秦女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系爭車位。(本文所用皆為化名)
(來源:東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