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卖房合同后屡次刁难不配合网签,上海法院判决卖家违约赔偿200万
违约金过高吗?
约定以100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一套房产,然而卖家在签约过程中却屡屡拒绝网签,甚至要求买家提前支付500万元购房款。遭到拒绝后,卖家索性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没想到,上海法院两审都支持了买家的诉请,判决卖家按合同约定,赔偿售房价的20%,即200万元。
2020年8月下旬,宋先生和王女士在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先生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女士名下位于松江的一套房产。协议签订两天后,宋先生通过中介如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随后便继续筹措剩余款项。按照协议,他要在两个月内再向王女士支付500万元购房款,才能前去办理网签手续。
2020年9月下旬,宋先生突然收到王女士发来的信息,要求他在9月30日之前转账500万元方可办理网签。这比双方约定的期限早了20多天,宋先生和中介都感到诧异,便拒绝了。到10月14日,距离约定的最后期限10天左右,宋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女士,表示500万元款项已到位,可以按约支付,希望王女士配合完成网签。
王女士却表示,因为宋先生拒绝在9月30日前付款,导致她不能在这个节点前清偿银行贷款并涤除抵押,所以无法办理网签。此后,中介多次与王女士沟通,王女士均坚持要等把银行贷款还清再网签。一直拖到2020年12月中旬,王女士又提出,要等宋先生将钱转入账户后再办理网签。这个要求被中介拒绝,中介表示,公平起见应当先网签再付款,若王女士不放心,可以要求宋先生出示相关资金证明。就在双方约定网签日期的前一天,王女士再次变卦,要宋先生支付20%的违约金才肯继续卖房,否则就要解除合同。
宋先生坚决不同意,在王女士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后,将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宋先生和王女士之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相关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通过双方出示的证据可看出,王女士在沟通中所提意见或要求与其合同权利义务不符,本案系因王女士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现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王女士应向宋先生返还定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违约金过高,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没有明确网签时间与支付首付款的先后顺序,王女士主张宋先生拒绝于网签当日支付500万元首付款,缺乏事实依据,故王女士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当。王女士以提前还贷作为网签的前提条件,违反协议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依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并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等因素认定违约金为200万元,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可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并合理惩罚违约方。
据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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