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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落实如何执行?上海宝山法院这样做……

2021年09月21日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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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作为一项用益物权新增的亮点之一,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十四章第366条至371条专门对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生效与消灭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2021年9月17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秉持着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与三方谈话,对一起涉居住权执行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执结完毕。该案是上海宝山法院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也是上海市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的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俞老太与丈夫(已故)再婚后购得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及其儿子汪先生名下。

2014年,在俞老太丈夫去世后,儿子汪先生将该房屋售卖并购买一处新房,房屋登记在儿子汪先生一人名下。

2017年5月,俞老太和儿子儿媳共同签署《儿女心语》,儿子汪先生承诺母亲俞老太在该处房屋内有永久居住权。但俞老太脾气较为倔强,与儿子、女儿平日感情淡薄,儿子、女儿都另有他处住处。

2019年五一假期期间,俞老太想着去女儿家中小住,但第二天就与女儿女婿闹了矛盾,等到回家时又发现儿子把家中的门锁给换掉了。此后经过居委会调解,俞老太与儿子、女儿达成协议,由儿子女儿帮母亲租借一套房屋解决居住问题,俞老太承诺不再去儿子、女儿单位及家中吵闹。协议达成后,俞老太在租住的房屋内居住至今。

2021年5月,因租住房屋的房东欲售卖房屋,俞老太面临再一次无住所的尴尬境地。

俞老太认为,儿子后面所购房屋的购房款有部分来源于当年房屋的出售款,且儿子汪先生在2017年5月承诺其在该房屋有永久居住权,其有权在该房屋内设立居住权。另基于赡养义务,其亦有权对女儿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因此,俞老太将儿子、女儿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确认其在儿子、女儿房屋内均享有居住权,并请求儿子、女儿在每个法定节假日对其进行探望。

该案经上海宝山法院审理,于2021年7月依法判决原告俞老太对被告汪先生名下的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儿子、女儿于每个法定节假日探望原告俞老太。

案件生效后,2021年8月底,俞老太就居住权问题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宝山法院受理该起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袁爱忠于2021年9月3日带着申请人俞老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事宜。

虽然该案已经完成了居住权登记的执行事宜,但是如何才称得上真正将居住权落在实处,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和担当。登记成功是第一步,如何才能保障确实入住成功?一时入住成功了,会不会还有后遗症?特别是在俞老太与子女关系如此僵的情况下,如何一直持续保障入住?执行局袁爱忠法官想到了这些俞老太将会面临的实实在在的问题。

为了能够切实解决俞老太居住权所涉及的问题,袁爱忠法官“往前一步”,希望能通过沟通,申请人俞老太与被执行人汪先生达成一个更为妥当的处置方案。

因为俞老太与儿子家感情确实不睦,强行居住在一起反而会令双方都感到不愉快。为此,袁爱忠法官专门就该事与俞老太进行协商。

“不行的话,让他(汪先生)给我另外买一套小房子住。”协商过程中,俞老太的这句话给袁爱忠法官打开了新思路。据此,袁爱忠法官提出了一个执行构想,提议被执行人汪先生将争议房屋售卖,再另行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专门提供给母亲居住,同时对母亲的生活起居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一构想提出后,经过与双方的沟通,双方均逐渐接受了这一提议。但考虑到若干年后母亲俞老太去世后涉及的遗产继承等问题,儿子又提出希望对相关细节各方再行协商确定。

2021年9月17日,为了商量具体细节、谈妥该执行方案,袁爱忠法官将俞老太、儿子汪先生以及女儿三方约谈至法院。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不断沟通和磨合,最终三方协商同意由儿子汪先生全资购买一套一室一厅房屋供母亲俞老太居住,汪先生在该房屋内设定新的居住权,同时俞老太女儿放弃对母亲名下新购房屋的继承以打消王先生的顾虑,三方并对其他细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至此,俞老太的居住权问题称得上彻底解决。

“居住权本身就是一个新鲜事物,而居住权的执行目前而言也没有一个执行完结的统一标准。为此,在秉持着真正为群众办实事的态度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尽我所能将‘居住权’三个字真正落在实处,也希望能为今后居住权执行案件的完结标准提供一个实践思路。”该案执行法官袁爱忠说道。

老有所住的俞老太为此专门写了一封感谢信对袁爱忠法官表示感谢

(责编:葛俊俊、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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