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今天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决定》有哪些具体内容,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来看市人大法工委的详细解读↓
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根据该授权决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为了及时准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有必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本市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
决定的具体内容
决定共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重点规定了浦东新区法规的权限和适用范围等。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精神,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其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
第二条规定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
本条第一款体现了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浦东重要作用的原则,第二款对浦东新区法规的报送备案提出了要求。
第三条规定了浦东管理措施的转化机制。
本条一是要求浦东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提出转化为法规的建议;二是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法规。
第四条对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统筹衔接,推进制度型开放,放大改革综合效应,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充分调动市和区两个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第五条是本决定实施日期的规定。
与决定有关的其他一些情况
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需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下一步,还将制定立法工作规程等,对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程序等事项作更为具体的规定。
此外,本决定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7年、2019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继续有效。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体系的内容将更加丰富。
(来源: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