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2021年03月03日17:16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人民网上海3月3日电(王文娟)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破获一起高空抛物伤人案,犯罪嫌疑人於某被刑事拘留。这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2月10日,市民蒋女士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向杨浦警方报案,称自己经过沈阳路某小区楼下时,被从高空扔下的一袋白色塑料袋砸中。垃圾袋中数块破碎的瓷片直接划破了她的脸颊,血流不止。之后蒋女士被及时送往医院,面颊伤口处被缝了多针,所幸未危及生命。

接报后,属地大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向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并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此幢大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实地走访勘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

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便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既后悔万分,又无比自责。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总得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中难免出现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的情况。” 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再者,本罪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此外,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责编:王文娟、金煜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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