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位列民事案由之首
“民间借贷案件总收案数量8年间增长超过10倍,成为名副其实的民商事审判第一大案由。”北京一中院发布的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在2011-2018年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及其辖区法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65605件,涉及金额500.3亿元,案件增幅超过10倍。另有数据表明,2015年以来,在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所有民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位居首位,成为民商事审判的第一大案由。
白皮书提出,民间借贷因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呈逐年递增态势。同时,因民间借贷的随意性、粗放性及交织的熟人关系,往往造成证据不规范、举证困难,进而使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加大。频发的虚假借贷、套路贷等问题,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严峻挑战。其中,“套路贷”所引发的诉讼难题较为突出。
“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少交易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规避政策监管,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资租赁行为中只有资金往来而没有租赁物的交付;有的委托理财中明显违反监管规定设置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户;有的私募基金名为合伙投资,实际却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投资者有高额收益。形形色色的金融创新之举,混淆了不同的金融业务与借贷的界限,导致出现政府部门监管难、法律纠纷处理难等问题。”北京一中院副院长马丽娜表示。
保护上限或将大幅降低
“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行了很多年,具体内容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最高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倍”的规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按照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还提出,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意见还强调,规范、遏制国有企业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太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引发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视。
“对于社会上反映的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问题,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解决方案。”郑学林表示,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郑学林透露,今年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