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产假归来多次拒绝调岗遭辞退 法院为何支持公司安排?

2020年07月30日14:40  来源:东方网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产假归来,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近期,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再拒绝公司安排,宝妈被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1日,安娜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入职三个月,安娜怀孕,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之后在美国生下一个女儿。

2017年10月9日,安娜返岗后,公司安排安娜其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而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安娜拒绝服从安排。

10月12日,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公司管理层商量,公司同意停止对外招聘,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如不接受,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

同年10月16日,游轮船务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是否接受安排,安娜表示拒绝。同日,游轮船务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双方发生争执后,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工资要求。

对此,公司不服,将安娜告上法庭。

法院:“三期”女职工受保护,但切勿任性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游轮船务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首先,安娜休假历时8个多月,原岗位需要有人顶替,安娜返岗后原岗位已经不复存在,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其次,安娜调换后岗位薪资待遇并未降低。

法院认为,公司合理安排安娜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安娜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此间公司不存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然而“三期”女员工虽然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但这些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倘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责编:陈晨、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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