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寓樓禁止快遞外賣送上樓 業委會稱大多數業主很支持

2020年08月28日08:34  來源:新聞晨報
 

8月20日,上海一小區貼出公告,稱經業委會和物業討論,該小區將繼續嚴控外賣、快遞送貨上樓。外賣、快遞,需由居民下樓到門衛崗亭提取。這條公告很快引發居民熱議,有居民質疑,外賣、快遞本就是門對門服務,物業、業委會禁止快遞、外賣送上樓是否合適?對此,同科公寓的居民各自有著自己的理解。公告的制定者之一、同科公寓業委會主任王龍寶說,做出該決定,是業主、業委會經過反復討論得出的方案。

大堂快遞架被包裹“佔領”

8月26日中午,位於浦東大道637號的同科公寓設在一樓大堂處的快遞架以及桌子上,已被各式包裹“佔領”,不時有快遞員以及大樓住戶在大廳裡進進出出。

“這個小區的快遞一直放在下面的,我沒送上去過。”一名蜂鳥快遞員告訴記者。

在公寓一樓的大堂裡,收發快遞、外賣的公共設施一應俱全。從擺放快遞的架子、菜鳥驛站快遞櫃,到專門用來回收廢舊包裝的紙箱、運送大件快遞的公共手推車,居民所需的設施,這裡應有盡有。大廳一側的門衛室裡,還有一名安保人員時刻盯著大廳。僅記者觀察期間,就有七八名住戶下樓拿包裹。

記者注意到,一則名為《關於繼續不讓外賣及快遞人員進入大樓的通知》的文件就貼在門衛室的玻璃上。文件的落款日期為2020年8月20日。為何不允許外賣上樓?《通知》中並沒有解釋具體原因,僅寫明“有業主向業委會和物業提出,自今年年初,外賣、快遞不上樓已成常態,應繼續嚴格控制外賣、快遞送貨上樓”。

不過,門衛室保安告訴記者,業主反對外賣、快遞送上樓,主要出於維護公共環境角度。“之前出現過外來人員在樓道小便的情況。”

根據保安介紹,同科公寓建於上世紀90年代末,全樓共有126戶居民。除了普通業主外,大樓內還有很多租戶,以及在這裡租房辦公的企業,人員構成相對復雜。

快遞員支持,居民偶有反對

那麼,住戶們的態度如何呢?在採訪中,記者遇到了完全支持的居民,也遇到了強烈反對的居民,不過大多數居民的態度比較中立,這些居民認為,雖然下樓拿快遞不太方便,但可以接受。

“有時候東西比較重,還是希望能送上樓的。但我們尊重這裡的住戶,畢竟我們是租在這裡辦公的。”一位女士告訴記者。

一位戴眼鏡的中年人則表示支持,“如果人全部上去環境會比較亂,如今已適應下樓拿快遞了”。

“我認為這個公告不合理,也沒說服力。”另一名男性住戶則直言,保護大樓的環境可以採取其他更好的方式,為了保護環境而剝奪居民享受上門服務的權利,並不合理。

與居民們觀點相對多樣不同,幾乎所有的快遞小哥、外賣小哥對這一管理措施,都很支持。“對彼此都好,我們也節省點時間。”

記者注意到,這則公開《通知》稱:通過業主群這個平台聽取了各方意見,有較多業主不便在業主群平台表達意見,紛紛向業委會和物業提出,外賣、快遞不上樓已是常態,應繼續嚴格控制外賣、快遞送貨上樓。

一方面說通過業主群聽取各方意見,一方面又說有較多業主不便在業主群平台表達意見,那麼,同科公寓的業委會和物業,在做出決定前,到底經歷了怎樣的過程和討論呢?

同科公寓業委會主任王龍寶告訴記者,和上海其他小區一樣,同科公寓要求住戶自行下樓拿取快遞的措施始於今年年初。今年6月后,在由94位業主組成的業主群中,是否應該允許外賣員、快遞員上樓送貨的討論,時有發生。有業主認為,不允許快遞、外賣送貨上樓,已是全體業主的共識。但也有業主反對,認為快遞、外賣應該送到每戶家裡。

同時,同科公寓新安裝的兩台電梯開始運行,新電梯將配備刷卡上樓設施。王龍寶曾在業主群中公開征詢意見,討論是否將通用電梯卡有抵押地借給小哥使用,但參與討論的業主僅六七人。

王龍寶表示,還有不少業主通過和業委會、物業私下交流,表達了對不允許快遞、外賣上樓措施的支持。據此,同科公寓業委會認為,大多數居民是支持該決定的。

“我們不是一刀切的,如確實有住戶行動不便,可到物業登記,由物業安排快遞、外賣人員上樓配送。”王龍寶說,規定推出后,大多數人都很支持,“僅一兩個人反對”。

[律師解讀]

業委會有權禁止外賣快遞送上樓?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那麼,業委會、物業發文阻止快遞、外賣送貨上門的舉動是否越界?居民又是否有權不遵守《通知》、強行要求快遞、外賣送貨上門?為此,晨報記者對話了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所事務所葛志浩律師。

新聞晨報:業委會、物業是否有權做出禁止外賣、快遞送上樓規定?

葛律師:首先,外賣、快遞能否進入小區,關系到的是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問題,該問題的解決需要通過合法程序,以合理的方式予以解決。通常來說,一個小區對涉及此類共同利益的事項具有決策權的並非物業,也非單一業主,而是全體業主以及經全體業主有效授權進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就是否允許外賣或快遞人員上樓事項,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能生效,在此前提下,業委會出具的規定,就可以對全體業主產生約束力。

新聞晨報:同科公寓此規定是否與《快遞暫行條例》中,快遞需送貨上門的相關規定沖突?

葛律師:並不矛盾。《快遞暫行條例》僅明確快遞企業應按約定將快遞物品送達指定地點,並賦予收件人當面驗收的權利。在該案例中,假設小區禁止快遞人員上門已成為全體業主“共識”,或者說已成為業主公約的一部分,那麼也就意味著全體業主均已接受快遞人員無法上樓寄送快遞的客觀事實。

新聞晨報:代住戶保存快遞、外賣,物業管理人員承擔哪些風險?

葛律師:代收、代管物品是否存在風險,需要看物業與全體業主之間是否存在類似於保管合同的約定。假設物業經全體業主的授權,代收、代管物品且明確該項管理已包含在物業管理范圍之內,相應的保管費也在物業管理費中包含,則物業應當謹慎對待這些代收、代管,若因管理不善產生物品丟失等后果,則可能產生賠償責任。但假設物業服務合同內明確排除了對代收、代管物品對服務內容,事后也未專門就代收代管收取任何費用,那麼除非物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物品損壞或丟失,否則無需承擔責任。

新聞晨報:如有業主不認同該規定,是否有權要求快遞員、外賣員送貨上樓?

葛律師:業委會是經全體業主經合法程序選舉產生,在其職權范圍內,經合法程序制定的規則對全體業主都會產生約束力。

雖然現實情況中確會出現部分業主反對這些規則,但這些意見也應當通過合法程序,比如召集臨時業主大會對規則進行修改、表決等方式進行權利主張。僅僅因為自己對規則不滿,強令保安人員停止執行規則是不妥的。如果相關的規則確實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利,業主也可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法院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的相關決定。

(責編:陳晨、軒召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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