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秘书起诉董事长性骚扰索赔1元获支持,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1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梳理回顾该院近几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总结审判工作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市一中院实体审结人格权纠纷案件1734件。从案由分布上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比最高,共计1369件,占比78.95%;名誉权纠纷次之,共263件,占比15.16%;往后依次为隐私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荣誉权纠纷。从涉诉主体上看,艺人、具有一定声望的作家、学者、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涉诉的案件主要集中于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纠纷,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0%左右。从结案方式上看,大多数人格权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且由于当事人之间矛盾往往较为尖锐,案件调解率偏低。 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有当事人提出1元象征性损害赔偿请求,并要求在公共平台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8日,沈女士入职某公司,工作职位为董事长综合秘书,主要内容包括为董事长张某安排工作行程、协助照料张某日常生活等。2021年3月31日,公司解除与沈女士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沈女士称在任职期间遭受到张某的性骚扰,因未满足张某的要求而被辞退。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以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判令他向沈女士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张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提供的音频、视频显示,张某对她的言语具有明显的性挑逗性质,内容与性有关,且造成沈女士产生抗拒等不良心理反应,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白皮书分析指出,近年来,人格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化的特点。一方面,侵权对象不再限于具体人格权,行动自由、征信利益等一般人格权益纠纷案件不断涌现;纠纷往往涉及各种利益冲突,如隐私权纠纷涉及隐私保护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之间界限,需要综合法益平衡和协调。另一方面,将祭奠权、性自主权、生活安宁等作为保护对象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个人信息的内涵不断扩展,生物数据、行踪信息、交易信息甚至是个人习惯、喜好均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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