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饭吃掉4.6万元,“天价大盘鸡”背后竟暗藏玄机……
明明只有几百万元的实际销售额,账目上却产生了几千万元的流水。其中大部分没有进入店家商户,而是最终流进了几个个人支付宝账户。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国内多个知名电商平台上的多家商户,以雇人“刷单”的方式不断抬高流水,伪造虚假的业务量。
今年1月,接到举报线索的上海静安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打掉了某职业“刷单”团伙,涉案金额逾14亿元,陈某、潘某等9人被提起公诉。奇怪的是,与常见的“刷单诈骗”不同,该团伙获利是来自于明码标价的“收费”,有时甚至还主动垫钱。
反常行为的背后,其实是该团伙打造了一条以“刷单”为核心的非法套现黑灰产业链。近日,记者采访了承办此案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揭秘这条黑灰产业链。
关键人物串起黑灰产业链
将时间拨回到2018年,这一年,“新零售”这一概念正广受追捧。诸多原本专注于线下经营的店家,也将重心放在了电商平台的经营上,试图实现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但随之而来的,是对销售量的更高要求。
“电商平台对‘新零售’商家的成交额有要求,达到了就能享受平台的补贴等好处,达不到就会面临被降权等处罚措施。”一家家居装潢店老板在笔录中说,以“双十一”为例,当天店里的销售额只有几百万元,但平台的要求却是几千万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选择了找人‘刷单’。”
所谓“刷单”,其实就是各环节事先串通好,由“刷手”在网店下单并给出好评,商家发出空包或直接不发货,再通过另外的渠道把“刷手”付的钱退回。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刷手”则能从中获得一定的佣金。
这些商家找到的“刷单”渠道正是潘某。据潘某到案后的供述,最多时,他同时承接了十几家店铺的“刷单”业务。但是,潘某手里有商家,却没有足够多的‘刷手’资源,经江某居中联络,潘某和陈某等人建立起了联系。据陈某到案后供述,他手中掌握着大量“刷手”资源,其下线还有多名“刷手主持”,作为小组长对接数量逾百人的“刷手”。
犯罪团伙建立了多个“刷单”群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手下的这些“刷手”,除了一小部分单纯是想通过“刷单”来获得信用卡和花呗积分,多薅点平台羊毛外,大部分人成为“刷手”其实是为了信用卡套现。因此,在中间人的介绍下,潘某掌控的商家资源、陈某等人掌控的刷手资源终于无缝对接,涉案人员一边“刷单”,一边完成信用卡套现。
“和单一型‘刷单’行为或者单一型‘套现’行为不同,这个案件中实现了‘刷单’‘套现’双向牟利。”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谈颖颖说,经相关涉案人员居中联络,商家资源和刷手资源实现了对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上游商家提出“刷单”需求后,下游“刷手”接单,通过刷信用卡或者花呗等方式付款,钱进入商家账户后,再转到潘某、江某等人账户,再直接或逐级回到“刷手”的银行卡或支付宝中。经过这一道“工序”,原本只能用于消费的信用卡里的钱,就成了可以提取现金的银行存款。
安插“内鬼”方便线下套现
在本案中,线上刷单金额仅仅是涉案金额中的一部分。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等人还开展了线下“刷单”业务。
简单来说,该团伙在多地找了诸如浴场、餐厅、小卖部等几十家线下门店信息,成功掌握上述所谓“线下门店”的商户付款二维码,之后提供给团伙负责人,供群内刷手扫码套现。依托这些“空头”店铺,犯罪团伙实现了大量“套现”,并以此疯狂牟利。
但是,这个模式有一个很明显的弊端——会产生大量不正常订单。“我们在线上的客户大多是售卖家具装潢的商家,商品单价高,线下也有比较大的店面,所以不容易引起怀疑。”团伙成员到案后供述,在利用这些线下店铺套现时,因为金额和消费水平不匹配,经常会出现诸如一顿大盘鸡吃了4.6万元之类的异常订单。
一顿大盘鸡“吃掉”4.6万元
为了避免被在线支付平台的监管人员发现异常,陈某等人发展了其中一家在线支付平台在河南当地的业务员张某某,让他也成为犯罪团伙的一员。张某某负责河南当地的在线支付扩展业务,主要工作就是说服商户和本公司签约,接入线上支付平台,同时审核相关商户的资质、订单状况等。
在被拉拢后,张某某一边在审核时放任陈某等人频繁注册门店,即使明知这些店家并没有在实际经营,也通通予以放行,一边还根据犯罪团伙需求,故意调低了在线交易的平台收款服务费率,降低套现成本。此外,在团伙实施信用卡套现时,张某某会在后台实时监控支付状态,当钱款出现扫码之后没有立刻到账的情况时,他便通知团伙停止扫码,并迅速将这些账户中的钱款进行转移。
后来,陈某等人安排团伙中的另一名成员曹某也进入这家网络支付平台成为和张某某一样的“拓展员”,形成“双保险”,在两人的掩饰下,尽管犯罪团伙使用的某些商户的收款情况明显异常,如某数码手机店、某农场、某网吧每个月的收款流水高达千万元,但支付平台并未监控到账号异常,致使账号长期被用于套现。
据统计,从2018年10月潘某、江某、陈某等人合作,到今年年初案发,两年多时间内,涉案人员为线上店家刷单1.8亿余元,而仅仅陈某账户上经手的流水已逾14亿元,其中大部分都是为了套现。
向“刷手”收钱的刷单团伙
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刷单”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借“刷单”为名实施诈骗行为,更是屡屡登上新闻报道,成为反诈宣传的重要素材。在过往的这些案例中,“刷手”得到的承诺大多是能从中获得一部分报酬。但在本案中,大量“刷手”不仅拿不到佣金,有时还要向潘某等人付钱,因为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套现。
本案中,因为涉案人员把“刷单”当成套现的手段,因此有些时候,他们对部分商家不仅没有收取刷单费用,反而会和商家一起承担平台的成本。潘某等人提及,对于刷手使用信用卡或花呗支付的虚假订单,因为商家承担的平台服务费用较高,此时,犯罪团伙在“刷单”时,有时还会主动替部分商家分摊掉这部分费用。犯罪团伙的主要“利润”则来自“刷手”缴纳的“手续费”。按照该团伙的规定,但如果是为了套现,“刷手”就要向团伙缴纳刷单额千分之三、千分之八等不同比例的“好处费”。如果“刷手”的套现需求比较急切,“好处费”还会更高。
团伙正发起“刷单”
为了获取稳定的“套现”平台,从负责对接线上商户的潘某等人到案后的供述看,团队甚至主动替部分商家缴纳平台费用,从招募及联络“刷手”的陈某、苏某等人的供述看,在资金往来过程中,他们还会在手中保留一部分现金,如果“刷手”的套现需求很急迫,而店家无法在短时间内把资金返回,就可动用这部分资金以维持这个链条的正常运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三种情形,其中一种便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潘某、陈某等9人采用“刷单”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通过按比例向付款人收取“套现手续费”等方式从中获利,已涉嫌非法经营罪。目前,静安区检察院已经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潘某、张某等9人提起公诉。
参与“刷单”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到案发时,该犯罪团伙已经发展了上百名固定的“刷手”。案发后,民警联系上了本案中的部分“刷手”。 他们大多二三十岁,学历较高,很多都是有着固定工作的年轻“上班族”。
这些年轻人参与“刷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信用卡套现。聊天记录显示,这些“刷手群”格外活跃,不少“刷手”甚至在为没机会参与“刷单”而抱怨。到派出所做笔录时,其中有些人仍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规违法。
“刷手”为没资格参与“刷单”而懊恼
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本案看起来犯罪行为与“刷手”无关,但实际上,参与“刷单”这件事本身就存在着极高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组织的“刷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早在2017年,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就宣判了全国首例“刷单炒信”案。2013年,李某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会员通过缴纳会费承接任务后,通过与发布任务的会员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赚取任务点,使自己能够采用悬赏任务点的方式吸引其他会员为自己刷单炒信,进而提升自己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最终,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等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作为‘刷手’,如果明知他人在从事套现等非法事宜,仍共同从事相关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那么就会涉嫌共同犯罪。”检察官指出,本案的9名被告人中,有几人就是原本的“刷手”,明知陈某等人在从事刷单、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其居中联络、发展下线刷手,最终涉嫌犯罪。
其次,用“刷单”的方式来套现信用卡,不仅涉及违规、违法,甚至有可能涉嫌犯罪。本案中,有些“刷手”为了套现,注册了多张信用卡,还款时便“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刷手”本身不具备足够的偿还能力,存在恶意透支行为,这种行为就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若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又无力偿还,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即使不是为了套现,也不参与犯罪组织,“刷手”遭遇诈骗、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非常高。
因为花费的时间少、上手门槛低,近年来“刷单”已经成了不少年轻人兼职的首选,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刷单诈骗”案。上海检察机关发布的数据显示,“刷单诈骗”已经成为在校大学生群体最容易遭受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在这些诈骗案中,“刷手”起初都能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得报酬,但在取得“刷手”信任后,犯罪分子往往就会骗上一大笔钱,然后卷款跑路。由于都是单向联系,“刷手”根本没有能力阻止。
“也就是说,只要参与‘刷单’,即会面临法律风险。”检察官指出,刷单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秩序,损害互联网交易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也涉及违规违法,对“刷单”行为应当“不参与”“不协助”。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法分子以刷单为诱饵骗取钱款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务必杜绝侥幸心理,拒绝任何形式的刷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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