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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改革再升级!《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新政今起实施

2021年09月01日16:49 |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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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环评改革再升级!《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新政今起实施

今天起,《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多项环评改革新政正式实施。这些改革新政涉及环评分类管理、公众参与、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生态环境领域的管理制度,是继2019年推出的“1+8+5”环评改革政策之后的又一新举措,旨在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厘清环评审批“抓”和“放”的界线

为发挥环评制度应有功能,把审批重点聚焦在高污染、高排放和高风险的行业和项目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着重关注6个重点行业、21种特殊工艺和规模、纳入“两高”范围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通过目录制管理方式,对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环评改革的名义简化环评审批。对未列入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类实施环评改革举措,在环评形式、审批流程上予以优化和简化。

把环评审批权留在属地“父母官”手里

为便于企业群众办事,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应”原则,优化调整既有的市区环评分级审批名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一是集中下放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环评审批权限。位于自贸区保税区、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浦东新区范围内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二是下放部分污染治理工艺成熟、环境影响可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例如,大型主题公园、新建燃气发电项目、33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等。环评分级审批权限调整后,全市99%以上的项目将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立足企业群众视角为环评报批“减负”

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从企业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和存在问题出发,对涉及面广、办件量大且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的高频事项,简化环评形式或不纳入环评管理。一是环评豁免及降等。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对简单机加工的制造业、学前教育及小学、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下的天然气锅炉等23个行业46个项目类别中的部分项目实施环评豁免,对单纯分装混合的化工、医药行业研发中试等3个行业4个项目类别中的部分项目实施环评降等,对部分项目类别的工艺、规模、名词定义等进行细化说明。涉及的项目类型涵盖产业发展、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等若干类别。二是推行环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明确对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项目,推行环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环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少至1个工作日,实现即来即办。

从入户调查“难”到网络公开“易”

针对环评公示次数多、时间长和入户调查繁琐等问题,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把“流于形式”的环评公参“做实、做好”,在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合理优化公众参与模式。一是优化项目环评的公参方式,编制阶段的公示次数调整为2次;入户问卷调查方式调整为网络、报纸、基层公告等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增加信息获取途径;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公开环评批文和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全本,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二是规范规划环评的公参方式,编制阶段的公示次数调整为1次;采用网络公示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明确规划环评专家意见征询的有关要求。新政实施后,环评文件编制时间显著缩短,环评公参效率大幅提高,环评信息主动公开率有保障。

用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胡萝卜”和“大棒”

为落实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动产业园区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研究制定了《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在联动区域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以及部分市政基础设施豁免办理环评手续,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形式简化为报告表,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共享规划环评监测数据。除了给予项目环评简化政策,还增加了联动区域规划环评查落实的认定流程和考核要求。自2019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已启动了三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的申报、核查和认定工作,对全市80个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形成了一套可检查、可考核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认定技术规程。通过“一杆尺”考核,让环境管理做得好的产业园区,享受更多环评改革的红利。对规划环评措施落实不力的产业园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监管“接得住”,审批“放得下”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是环境管理制度得以落实的关键,也是改革措施能否落地的保障。结合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力量上,扩展至市、区、街镇三级监管,街镇以属地网格化管理为主,配合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在监管职责上,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环评谁批谁管”调整为“排污许可证谁发谁管”,把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固定污染源“一证监管”,夯实属地监管职责。在分类监管上,对审批制项目、告知承诺制项目、备案制项目、海洋工程类项目采取差别化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营造“守信收益,失信难行”市场秩序

2018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后,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管理要求,环评咨询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为规范本市环评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加强新形势下在沪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创新性地提出“守信承诺书”管理模式,在沪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单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自愿向市生态环境局发送“守信承诺书”,及时告知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便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在沪从业单位信息;通过日常打分、年度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考核方式,严抓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关,对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信用扣分,并定期通报失信人员情况;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核查工作,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发挥环评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提升在沪环评第三方编制单位和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记者 郭剑烽)

(责编:严远、韩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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