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新规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2021年04月30日18:31  来源:新闻晨报
 
原标题:《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违反新规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昨天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增设多项全新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如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均应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夜间应当开启照明装置;驾驶非机动车不得牵引动物等等。公安机关将继续重点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易致祸违法行为,通过“严执法”来“除隐患”。

快递、外卖应悬挂专用号牌

据统计,2020年本市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亡人数占交通事故亡人总数的60%,非机动车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规范非机动车驾驶行为,回应广大市民对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呼声,为骑车一族通行提供更加安全、有序、便利的交通环境,《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

据悉,《条例》主要的新增变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详情见制图)。同时,《条例》还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时,应当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多方参与、齐抓共管

据介绍,《条例》聚焦非机动车安全问题,旨在预防和减少非机动车安全事故。公安机关将以《条例》规定为抓手,继续重点查处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等易致祸违法行为,通过“严执法”来“除隐患”。同时,对于违反《条例》新增规定的,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释法说理,用足用好宣传教育手段,引导群众自觉尊法学法用法守法。

构建非机动车安全协同共治格局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涉及诸多环节和领域,需要多方参与、齐抓共管。《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并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交通、道路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交通、道路运输、邮政、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递、外卖等新兴行业落实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行业的引导义务、细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努力推动“政府主导、行业配合、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非机动车安全协同共治格局。

热点问答

Q1:此次《条例》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为何会增设这一条规定?接下来公安机关将如何推进落实此项工作?

答: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有效减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据统计,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有80%为颅脑损伤致死;有关研究也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至70%,对保护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实施后,公安机关将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告知和执法管理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告知。二是严格规范执法。公安机关将依据《条例》规定,严格查处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三是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安机关将会同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市银保监局、保险行业等联合开展“买电动自行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等活动,为推动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Q2:能否就快递、外卖非机动车监管平台,再作一些介绍?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快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应当将车辆、驾驶人信息和违法车辆配送时间、路线等与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信息接入公安机关非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为此,公安机关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新模式,牵头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了快递、外卖非机动车监管平台,推动快递、外卖企业将车辆、驾驶人等信息全量接入,并依托平台加强对快递、外卖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公安机关将通过推进快递、外卖非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督促企业全量接入车辆、驾驶人信息,实现数据联通、骑手违法信息及时推送,并不断提升平台使用的便捷性及服务能力,方便骑手线上办理违法处理等交管业务。

Q3:《条例》中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方面的消防安全此作了哪些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怎么处理,有何法律后果?

答:《条例》中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同时明确了具体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二是增设了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规定“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严远、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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