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光馄饨”被仿冒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案近日二审宣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上海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王某共同实施涉案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上海尔广公司(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馄饨”)造成经济损失。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方网此前报道,上海尔广公司称,“耳光”字样商标遭到恶意抢注。上海再高公司则回应,非恶意抢注,其拥有合法商标权。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2019年5月,该案在上海徐汇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为,尔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南云与其姐潘国仙是原肇周路弄堂小吃“耳光馄饨”的经营者。
自2012年起,美亚公司开始注册系列包含“耳光”字样的商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再高公司一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尔广公司200万元。
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海知产法院审理认为:目前在案证据足以表明,在2012年美亚公司注册包含“耳光”文字内容的商标之前,位于肇周路的小吃“耳光馄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餐饮服务标识,潘国仙、潘南云是原“耳光馄饨”的经营者。美亚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耳光”等涉案商标,误导相关公众,与王某、再高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其次,潘国仙、潘南云使用“耳光馄饨”标识源自俗语“打耳光也不放手”,形容食物好吃。再高公司在其网站发布了所谓“耳光馄饨”源自与杜月笙的故事,该故事无事实根据,可认定为系杜撰的故事,构成虚假宣传。
最后,再高公司官网发布《郑重审明》(原文如此)《耳光馄饨老板朱晓寅专访》,称市场上出现了假冒的“耳光馄饨”点。上述文章内容虽未明确指明尔广公司,但阅读了《郑重审明》的相关公众自然会将该声明与尔广公司联系起来,进而对尔广公司使用“耳光”等标识的正当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产生质疑。再高公司上述行为损害了尔广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再高公司、美亚公司、王某共同实施涉案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再高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尔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尔广公司的商业信誉,依法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