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为长三角带来不少新变化。
在上海,就催生出新的长三角合作。上海海事局日前修订出台《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扩大了VTS(即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服务区域和船舶范围等,直接惠及上海港日均约5000艘次各类船舶。比如新《办法》扩大了原有管理服务区域,它将洋山港深水港及其附近水域的金山航道、漕泾航道、北鼎岛至花鸟山岛之间等水域纳入管理服务区域,并进一步外扩长江口附近管理服务区域,将为整个长三角区域以及东海水域的船舶和相关航运公司提供水上交通服务,进一步促进长三角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联动,确保长三角流域水上交通安全通畅和水域清洁,推动水上交通组织一体化运行。
据了解,长江上海段不仅是上海市最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域,还是长江出海和远洋航运的出入口,航道、港口众多,是上海港港口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最繁忙的区域。以前,根据危防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内河禁运要求,长江沿线其他河港以及黄浦江等重要支流已对剧毒化学品等货物实施禁运。但地处长江东海入海口的长江上海段,由于不属于内河水域,并未禁运。如今,随着《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里也将对相关货物实施全面禁运。此举将极大提高上海水源安全,并有效推进长江沿线各港口及干支流水上污染防治协同治理。
3月1日,江苏不少地方响起“长江之歌”。当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主办的江苏环境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南京段、泰州靖江段,以及太湖苏州水域的环太湖水域流域生态修复基地同步开展,300余万尾鲢、鳙、胭脂鱼等土著和珍稀鱼苗游向长江及长江重点水域。此次放流活动使用的正是近年来上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费用。
江苏的保护长江行动不止于此。去年,江苏省共举办“全国放鱼日”“生态修复司法专场”等增殖放流活动176场次,共放流水生生物27.8亿尾(只、粒),其中,长江及湖泊放流10.7亿尾(只、粒),珍贵濒危水生物种39.8万尾。江苏还建成了36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个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长江江苏段建成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强化对刀鲚、长吻、铜鱼等长江珍稀鱼类的保护。江苏还组织开展全省水生生物资源重大专项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实施“拯救江豚行动”,动态监测江豚资源、生存环境以及栖息地状况,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江豚迁地保护适宜性研究和论证工作。
谈及保护“水中大熊猫”江豚,安徽安庆很早便行动起来。作为长江生态系统的指示性物种,江豚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极危物种,属于极度濒危物种,也因其可爱的形象被称为“长江的微笑”。今年1月1日,我国首部长江江豚保护地方性法规——《安庆市长江江豚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为加强江豚就地保护,安庆每年都开展长江增殖放流活动,修复长江渔业资源,改善江豚栖息生境质量,并在长江堤岸设立界碑,确定保护范围,设定重点保护江段。此外,还打击非法捕捞,加强重点江段江豚栖息地保护。
让江苏、安徽等地的“护豚人”高兴的是,2月5日,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公布,长江江豚等65种野生动物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且,《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留住“长江的微笑”,他们更有信心了。
保护长江,更需“雷霆手段”。当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类型,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何为“恢复性司法”?即法院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比如在南京胜科水务公司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通过调解,胜科公司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亿元,用于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起到了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的作用。
3月1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在长江镇揭牌生态修复基地,在长江放流鱼苗,此外还进行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集中宣判。无论是典型案例发布,还是现场集中宣判,无疑都是生动的普法教育,为的是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