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如题为“官宣!上海个人房产税来了!1月28日开始执行!”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广为传播。
这几则消息都提及,1月11日,上海市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下文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有不少网民询问:“这是针对个人的最新的税收政策吗”“是针对上海此轮房价上涨,出台的后续政策之一吗”……
记者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求证后得知,这份最新发布的《通知》系10年前政策的延续,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简称“《暂行办法》”),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向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居民家庭及新购住房的非上海居民家庭征收房产税。同时明确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予以扣除。
为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又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这是此次引起大众关注的《通知》文件第一次印发。
2016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管理局评估后认为《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继续有效,于当年1月18日发布《关于<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6〕2号),要求各部门按照执行。这是《通知》第一次延期。
5年前,政策延期只是印发“继续有效”的通知,为何今年第二次延期需要重新发文?
市财政局解释,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另外,上海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自2021年1月28日起执行。
市财政局表示,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