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子王某与马某同居9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重婚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于1967年出生在安徽某村庄。1990年,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王某与同村的冯某举行了婚礼,但当时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只在小范围通知了亲戚朋友。婚后十几年,冯某为王某生育了三个子女。
2011年,王某婚内出轨,在与冯某还保持着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女子马某同居了。2012年3月,二人生下女儿小艺,出生证上父母一栏登记的是王某与马某。但由于王某与马某也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小艺的户口就登记在了马某江苏的户口本上。之后,王某、马某及女儿小艺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围亲戚朋友也知道这段关系。
2014年,冯某得知了王某的婚外情后决定离婚。但仅在冯某妹夫的见证下写了离婚协议书。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7年冯某要买房子,需要结婚证明才能贷款,于是冯某找王某去安徽重新补办了结婚证明。
2020年7月1日,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检察官问到“为什么结/离婚均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王某交代,由于那个年代法律意识还不强,觉得小范围举行个仪式就是结婚,所以与冯某就未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协议离婚阶段,因为害怕挑明离婚的事情会被乡亲议论,考虑到脸面所以也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结束婚姻。至于和冯某以夫妻名义长达9年的同居,王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虽未与冯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王某仍有配偶的情况下就是重婚。
经审查后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通过这起案例,检察官想给大家普及关于重婚罪的一些法律常识。《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而重婚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登记多次结婚才叫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再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是与配偶和他人均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与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涉嫌重婚罪。很明显,本案中的王某从两段事实婚姻关系到后来的补办登记结婚证明行为都是触犯了重婚罪这条法律红线。
检察官提醒大家:“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处于夫妻关系中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彼此忠诚,相互珍惜。如果不顾及家庭和谐与公序良俗,可能会受到法律惩处。
(来源:宝山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