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东|公益诉讼,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大江东工作室 巨云鹏

2020年12月26日10:28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12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安徽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华远公司将与浙江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及黄德庭、薛强两被告,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105万余元。

大江东工作室之所以关注这一看似不大的案子,是因为法律专家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环境保护困局提供了思路。

“不能因蝇头小利牺牲生态环境”

这起案件始发于2015年初。

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向黄德成、薛强等人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需求。薛强在韩国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黄德成在上海港报关进口。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进行了虚假报关,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钟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2017年12月,检察机关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洋垃圾案”二审宣判现场。 上海高院供图

与传统的走私案不同,这起案件没有因为已经定罪量刑就宣告结束。2019年6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138.66吨铜污泥的处置费。

“四名被告为蝇头小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以牺牲环境的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危害生态安全”,上海市检察院三分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季刚介绍,对无法退运的“洋垃圾”只能依法交由具有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仅产生高额的处置费用,还给已经负担很重的垃圾处理产生了额外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的环境污染。

“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为了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另一方面,也希望能以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个人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牺牲生态环境。”季刚说。

2019年9月,这起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上海市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各方的出场阵容极为“豪华”。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徐燕平担任起诉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亚娟担任审判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沙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一众大咖旁听庭审。

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请,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处置费用105万余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铜污泥因客观原因已无法退运,而相关部门复函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则表明,涉案铜污泥来自铜锌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脱硫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中的废弃物质、残余物,含有大量的重金属。

为避免二次污染,应从严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单位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但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之一的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中,一个关键问题是,铜污泥被海关及时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那么,被告侵权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查扣并不意味着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终结”,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铜污泥固体废物入境后虽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即便因各种因素固体废物无法退运,但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然存在,行为人不应免除相应的排除相关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故4被告应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那么,对铜污泥无害化的处置费用,是否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

上海高院认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该案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行为人应当承担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铜污泥出于各种因素已无法退运,为避免环境污染隐患而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属于为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处置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谁侵害、谁担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检察官讲述办理生态环保类案件情况。 巨云鹏摄

“应该说,这次的公益诉讼是一次有益尝试”,上海海关缉私局浦江分局缉私一科科长张冬冬对“洋垃圾”处置的难点很了解。

货物被长期滞留港区会产生巨额仓储和集装箱费用,对事实已进境废物,如果退运不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海关不具备技术条件,必须由环保企业进行,那么处理费也应该有人来承担。

在该案审判长,上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殷勇磊看来,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殷勇磊说,该案中,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可以促进“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

“近年来,我国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说,政府管理部门、检察院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出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这个案子的审理和判决,契合时代需求,维护了国家的环境权益。

随着2017年7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以及2018年3月“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相关公益诉讼得到快速发展,在生态环境领域,上海法院2019年受理相关案件19起,2020年受理52起,同比上升174%。案件从最初的野生鱼类、鸟类资源保护领域,到垃圾非法填埋、非法进口冻品、“洋垃圾”进口等相关领域延伸。

检察官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供图

损害生态环境犯罪,不但要判刑,还要赔偿国家相关损失,已经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常态。2019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侦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毒杀50余只野鸭,还偷捕水产品,除了被判刑之外,还要赔偿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水产资源造成的国家损失共6万余元。

“环境案件的专业性很强,对这一类案件的审理,从审理程序、审判人员、审判机构等今后都会向专门化 、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张梓太说,要对环境行政案件、环境民事案件、环境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进行专题研究,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队伍包括专家团队,对三大诉讼程序进行整合研究,找出符合生态规律的内容,使得环境诉讼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责编:王文娟、轩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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