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召开涉道路交通类危害公共安全刑事典型案件通报会,梳理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该院办理的涉道路交通类的刑事案件,总结了此类案件的常见类型、特点,介绍了在办案中探索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和举措,并挑选出常见的三类涉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浦东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1052件1057人,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个罪名。其中危险驾驶案受理占比88%,交通肇事案占比11%,受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均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占比1%。
相较于前两年,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案件呈现连年下降趋势。危险驾驶案件中反映出的代驾衔接问题、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值得关注。交通肇事案件中,75%发生在外环高速、浦东机场周边区域、郊区主干道等路面,大重型车辆交通肇事案仍然高发,无牌电驱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行为有待整改,交通肇事相关的包庇等犯罪需引起重视。
针对上述刑事案件特点,浦东检察院创新机制和举措,与浦东公安交警支队签订协议,建立专职检察官联络机制,每周进行面对面案件沟通会商,开展案件联络工作。在全市率先探索在浦东交警支队挂牌设立派驻检察官办公室,每周二、周四下午派检察官至办公室,驻点开展案件讨论。积极促成交警支队在侦查阶段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提高办案效率。
在确保办案质效的同时,该院还延伸检察职能,对2019年以来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与梳理,就加强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浦东交警支队就建议书中相关问题研商汇策,并会同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联合制定针对方案及措施,全面加强短板补缺。
“交通安全事关每一个人、每一户家庭。我们希望通过对涉道路交通类案件的梳理总结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发布,对社会公众能起到借鉴教育意义,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和促进法治浦东和平安浦东的建设。”浦东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锦华说。
典型案例
1、酒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
2020年4月25日22时,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浦东2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进至本区栖霞路121号门口附近时,王某无故上前用手掐住驾驶员华某的颈部,并拉拽其右手,因华某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车辆安全停靠路边,未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华某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经判决,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2、在隧道内逆向行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于2020年10月5日晚饮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ml,达醉酒标准),驾驶小型轿车由本区南曹路某处出发,经上海绕城高速(外侧)行驶至G40沪陕高速长江隧道上行线(浦东-崇明方向)约30.7公里处,掉头后沿最左侧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长江隧道入口处后再次掉头沿长江隧道上行线由南向北行驶,后在长江隧道长兴岛出口处被民警拦截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国庆长假车流量密集时间段在长江隧道内掉头逆向行驶,导致沿途多车因其逆行而紧急避让,时间长达7分钟,其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发生后,浦东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后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3、电动车带倒骑车人,骑手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9年10月31日,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被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路口处碰擦倒地,顾某某不予救助并骑车逃逸。驾驶机动车的杜某(另案处理)疏于观察,未发现正起身的王某某,驾车碾压其致死。经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在第一起碰擦致人倒地的事故中,顾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碾压致人死亡的事故中,杜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遂对顾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承办检察官审查该案后认为,顾某某撞倒他人后未能立即停车采取有效的现场保护和施救措施等,导致王某某遭后车碾压致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顾某某拒不认罪,在固定相关证据后,我院将其决定逮捕。后经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顾某某认罪悔罪,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
最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浦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