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生长的土壤,只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才能够使地球拥有可循环利用资源,为人类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8月20日上午,青浦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朱某及其所属五金厂作为赔偿义务人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就其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自2019年11月起,本案被告人朱某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在其承租的位于白鹤镇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打磨加工,并自挖暗道和深坑,利用土壤的渗透作用,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东南侧渗坑,其中镍、铬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的排放标准。据悉,镍和铬都属于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和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会产生长远的不良影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被告人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且排放物中的镍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被告人已经通过家属向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缴纳了106000元的生态修复费用。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因其家属已支付相关环境整治保证金,用于涉案场所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的有效恢复,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上文所提及的生态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已由本案被告人及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向青浦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该司法确认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青浦法院将依法审核调解协议,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告。
(来源:绿色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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